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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土地经营权物权设置的立法难点并内化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应与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在名称、设置方式予以区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有期限要求、对价支付方式要求,并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研究结论:"三权分置"视域下,农村土地流转,或者形成物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土地经营权),或者形成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应以土地流转权利二元性为核心进行建构,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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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的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本结构,还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租赁权"两种类型。(2)"三权分置"的背景下,首先应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时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债权性流转时则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取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在物权性流转时为土地经营权,在债权性流转时是土地经营权的租赁权,在两种性质流转并存时是"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租赁权"。研究结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构建,应当以现行法下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基础,既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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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确定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及内涵,并以物债区分为视角对其流转关系进行研究。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民法典》在用益物权部分引入的土地经营权却呈现诸多债权化的法律特征,其根源在于立法者将其租赁关系一并纳入了物权法的规范视角,导致流转语境下的“土地经营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种权利类型,而是包含租赁权在内的集合性概念。研究结论:在承认流转语境下土地经营权包含租赁权的前提下,仍应坚持将狭义的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入股企业用益物权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坚持区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式流转和债权式流转,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处理土地经营权之多重流转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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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2,(1)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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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征地补偿中需要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实现其直接权益。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征地补偿的对象除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该权利在征地中却被忽略了。研究结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将对征地制度改革全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现阶段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独立的权利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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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从法律角度说,土地经营权应被界定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一权能基础上可以再分离权利,设立新的用益物权。但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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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经济》2020,(6)
本文以安徽农垦为例,分析了农垦"两田制"的变化:身份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回农场而呈现价值化或股份化,身份田向招标田与农场统一经营田转化,招标田租赁权短期化。农垦"两田制"变化,因强化农场公司制规模经营,将引领农垦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重构为"所有权+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股权+招标田租赁权"。其中,身份田承包经营权面积比较少且已价值化或股份化,不宜定性为用益物权;农场统一经营田之使用权即为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宜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进行制度构造;而招标田租赁权因期限短、支配性弱,宜定性为债权。这一变化不同于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延长权利链思路,会启迪宜强化"所有权+股权+以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经营权"的实施路径,并为重构集体农用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提供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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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仍处于未完善阶段,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债权性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于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用土地制度,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的债权性使其不利于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而农业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因此现实中有必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使其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依物权法理:当一个物上设定了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用益物权限制,这样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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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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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2017,(6)
基于农地承载的身份性、保障性职能和我国城乡区隔的客观情势,将经营权物权化不仅有违法权逻辑,实践试点亦名不符实,而且难以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身份障蔽、难以解决土地依赖性、难以推动农民身份转型问题。在大陆法系"物权—债权"二元区分模式下,经营权兼具二者性质,但于法权定性中宜界定为债权但赋予优先效力,强化其物权化保护措施。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权均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制度功能和法权价值同一,虽在逻辑上可以分离但在实证法权层面难以剥离,不宜将承包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剥离作为独立权利。成员权内容丰富,是连接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权的必要环节。权利分置应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之法权塑造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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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厘清中国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特征及权利冲突,研究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立法论路径和民法解释机制。研究方法:比较分析和民法解释学相结合。研究结果:(1)中国物权立法通过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空间权利纳入保护范围,而未采纳独立空间权的制度构造;(2)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上具有独特性,但可以与中国《物权法》结构性原则相契合;(3)现行立法对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引发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角度重新检视。研究结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框架内可以实现对地上与地下空间的物权保护,对于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引发的权利冲突之解决,既要在立法层面适度进行"改良",进一步细化完善《物权法》第136条有关规定;又要从法解释层面立足既有规范,借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制度措施,解决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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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多数情况下,环境权是一个模糊的理论术语。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迄今为止,各国宪法、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所表达的环境权均是人类的环境权。从宪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从国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人类环境权;从国内环境法意义上说,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是国家自主处理本国环境事务的国家主权,而企业组织的"环境权"本质上是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不属于环境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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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一种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研究目的:跳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权逻辑,创建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分离的基本框架,重新诠释国家(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研究方法:理论实证分析。研究结果:(1)假定土地是一种劳动产品,凝聚着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以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可将土地产权划分为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构成一种新的双层土地产权关系。(2)国家(政府)和农户(农民)依据其投入的相对优势要素:公共环境(社会劳动)和农业经营管理才能(个体劳动),分别占有土地的间接产权和直接产权。研究结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是明确国家(政府)与农户(农民)对土地的共有关系,界定土地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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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特征为切入点,揭示农村林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目前农区林业产权主体的类型,提出实行村委会政社分开、让利取义和林业产权共有的林业股份联合经营的论点,对林业产权改革思路和配套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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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制度作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理论与实践领域均迎来新一轮探索热潮。交易价格机制是水权市场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结合当前我国水权交易试点地区实践,剖析其价格总体水平与价格形成方法,认为价格构成不全面、定价测算不科学、议价机制缺失、监管不到位是驱动水权交易价格改革的主要动因。提出应树立水权价格为财产性收益的认识,科学界定水权的价值构成和价格的形成方式,依托水权平台的交易组织功能,发挥市场在水权价格形成中的决定作用,并构建有效的水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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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通过分析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指出中国林权抵押存在林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成本高昂、林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等制度障碍,并提出应从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培育林权中介市场、建立林权交易体系和林业保险体制方面完善中国林权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