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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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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讯]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调整征收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现全文刊载如下:根据财政部(1994)财税政字第20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产、销售原木的国有森工企业、地方国有林场,统一合并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的农业特产税。在勺\五”期间对生产、销售原木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5%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二、对生产原木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部门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  相似文献   

2.
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3.
当前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摆在林业企业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课题就是使我们的林业如何走出困境,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恢复林业、振兴经济,这是一个相当复杂而又极其困难的问题。这也是一项长期的大的系统工程。这方面我们要吸取日本、瑞典、挪威等国家的经验教训,从国家对林业的政策及林业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着手,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国家要考虑到林业的特殊性,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国有林的经营应以培育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以发挥森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维护森林资源的扩…  相似文献   

4.
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国有场围)是国有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林业经济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国有场围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场圆面临着竞争与挑战、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这就带来了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实问题。对此,谈几点认识。加快转换国有场圃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型有效的运行秩序,是促进场围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今后一个时期,就是要以规范和完善场围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建立明确统一的责权利分1度体系为核。C,包括组织、用工、分配、财务核算在内的现…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农村税费改革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税费改革,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本文针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林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构想。一、我国现行林业税费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税费征收不规范在各地征收的林业税费中,除国家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几项税收和育林基金、维简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保护建设费这四项规费外,各地自行设立了多达二三十种的收费项目,这些都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6.
崔树银 《农村经济》2002,(12):74-76
一、农业特产税的产生和发展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 ,原称农林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以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收入征收的。 195 8年 6月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 ,除粮食、薯类、棉麻、烟、油料、糖料作物征收农业税外 ,园艺作物收入、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和经国务院批准或规定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均要征收农业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情况和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国家对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后 ,农业特产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相似文献   

7.
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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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闲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国有集体林区不应再是减免原木农特税与否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就过去以北方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为域,作区分减免林业产销原木农业特产税的不公平待遇,阐明划分"国有林区"与"集体林区"的由来以及仍袭用此词的看法,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应统一南北林业原木的农业特产税制,实现公平税负,以求生存,谋发展,应对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变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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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我国南方的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几年来,围绕林政资源管理、林业税费负担、木材经营流通体制、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改革与探索,取得显著成效。林业税费改革作为林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一、林业税费改革的原因分析1.木材税费多,林农负担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复征税,按现行税制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必须分别缴纳生产环节与购销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这就形成了同一产品在未改变其实物形态前征收两道特产税的重税现象;二是税费负担重,据了解,改革之前省以上有权机关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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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晰的计算征税。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嘛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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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方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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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组织修订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于今年元月一日开始实行了。这是林业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它的改革标志着国有场围的财会工作开始同传统的方式决裂,进入现代化的新阶段。新场圃财会制度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根据场围的特夫,对场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原则规定,使场围的财会工作有了可行的依据。新场圃财会制度建立了资本金制度、林木资本制度、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这充分地体现了场围的特夫,有利场围立足于林业,加快培育森林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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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对林业税费改革明确指出:“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予以规范。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渐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2004年3月,湖南省省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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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适用于林业生产的税负有两种,即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木材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征收8%的生产环节税和8%的收购环节税。思其意,用于生产环节的税款应由生产单位负担,用于收购环节的税款应由收购或买方单位负担。这样规定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负并不算太重──8%。但在实际上,木材产品受市场调节作用,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买(或收购)、卖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议价后,才能达成购销协议,买方不可能在成交价格以外,再高出8%来缴纳农业特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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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几乎年年都是“两会”热门话题的农业特产税去留问题。在今年“两会”后终于浮出水面。在4月初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要在大部分已经具备条件的地区取消农业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这一喜讯传到广大农村,令农友们拍手叫好。农业特产税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里,在农产品供求不平衡,特别是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开征的,旨在利用特产税这种经济杠杆撬动粮食生产。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粮食可以说丰年有余了,但农业特产税依然存在,难怪农民不太认可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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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行业都在围绕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大幅度改革,都在加速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着市场经济模式过渡。我们林业企业仓不断深化和完善林业经济体制,正在努力加快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步伐。但是,林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林业企业既要从事商品生产,更重要的是要为国家培育森林后续资源。特殊的经营方式决定了一般商品经济规律不能完全适用于林业,尤其是历史上对林业的重取轻子做法,为了取得大量商品材,先生产后生活建设模式和企业的社会行为,给林业企业积累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沉重的社会负担包袱、严峻的“两危”形势没能得到彻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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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此,我们从改革农业特产税征管体制入手,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农业特产税是山区乡镇财政收入的骨干财源,同时又具有涉及面广、税源不确定因素等特点。抓好农业特产税据实、足额征收,不仅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落实,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过于强调完成上级任务,有些地方出现农业特产税征管按人头、田块平摊或重复征收的问题,不仅违背了国家政策,而且加重了部分农户的负担,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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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税费负担一直是林业生产经营者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国家陆续取消了森林资源补偿费、林业建设保护费.2005年又取消了除烟叶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林业税费负担有所减轻,这标志着我国林业税费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就目前森工企业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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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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