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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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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东清 《中国外资》2013,(13):77+79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把合同解除看作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更符合合同解除的实际状况,而且更有利于对非违约方利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解除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刘建 《金卡工程》2010,14(5):200-200,206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法理依据、性质、类型并结合有关条文就合同解除权争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埘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7.
杨茹 《金卡工程》2008,12(11):40-40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可能会发生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况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通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事件发生后会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条件设定解除权.解除权属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
王盈  刘觅 《海南金融》2007,(4):63-65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涉他性.有关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直接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是保险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将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界定为任意解除权,然后对任意解除权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探讨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完善并提出个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其内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之“任意解除权”,结合保险合同之特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10.
张森森 《金卡工程》2010,14(11):181-182
本文讨论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对于此问题法律并未做出规定。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而并未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定的空白引起了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议,也为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所以,深入透彻的研究此问题不但可以完善保险法理论的完整性,也对实践中具体实务问题的处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代琴 《保险研究》2015,(12):98-106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并对《保险法》第15条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李新荣 《金卡工程》2010,14(1):90-90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重要的制度之一。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订的“不可抗辩(争议)条款”格外引人注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质就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5.
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有显著差异的法律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把二者加以区别,这种情形导致了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定义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把该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二年时间内,这样将与国际通行的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即成为不可抗辩合同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16.
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7.
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有显著差异的法律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把二者加以区别,这种情形导致了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定义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把该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二年时间内,这样将与国际通行的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即成为不可抗辩合同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18.
偶见 《上海保险》2014,(1):41-43
《上海保险》2013年第9期所刊张春红《利他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以下简称《张文》)一文,针对利他寿险合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作了分析,提出了富有创见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张文》对利他寿险合同所涉法律关系未能厘清,其若干建议不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王皓 《上海保险》2009,(10):36-38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 (一)《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20.
陈梓烽  谭丹婷 《金卡工程》2009,13(7):129-130
随着上门销售缔结合同的方式日趋频繁,使得我国有关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窘迫,合同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公平的保护,纵观各国立法,通过赋予消费者以无因解除权来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实现合同法之实质正义,而我国就此存在法律空白。本文就此权利予以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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