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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2.
王皓 《上海保险》2009,(10):36-38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 (一)《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相似文献   

4.
王盈  刘觅 《海南金融》2007,(4):63-65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较之一般合同具有自身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涉他性.有关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直接关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是保险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将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界定为任意解除权,然后对任意解除权提出质疑,并进一步探讨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完善并提出个人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赵东清 《中国外资》2013,(13):77+79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把合同解除看作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更符合合同解除的实际状况,而且更有利于对非违约方利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解除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其内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之“任意解除权”,结合保险合同之特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7.
代琴 《保险研究》2015,(12):98-106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并对《保险法》第15条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仅限于《保险法》中规定的情形。法定解除具有产生条件法定和小李法定的特点。要明确了解法定解除的概念,需要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终止和合同撤销进行比较区分对比。  相似文献   

9.
虽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有任意解除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退保事项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于实务中保险人利用其对现金价值和退保手续费的单方制定权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保监会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与退保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在行政协议解除制度中具体体现为直接适用行政优益权模式和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解除权模式。行政优益权应当具有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办法或者特定领域单行立法的明确上位法基础,并且遵守行政协议解除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协议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要件,不过仍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应当如何选择民事法律规范并进行修正;第二,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解除案件时应当从两种解除权中择一适用还是共同适用;第三,何种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和第563条的法定解除可以作为民法上解除权的规范基础,不过需要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有条件的修正。《民法典》第565条的通知解除程序规范也应当在适用民法上解除权时被参照。两种解除权构成权利的竞合,行政机关从中择一适用即可,并且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1.
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李新荣 《金卡工程》2010,14(1):90-90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重要的制度之一。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3.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4.
许小竞 《金卡工程》2009,13(1):30-30
合同解除权是与协商解除相对的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要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必须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过程及结果两方面来认识。其中,重点要讨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5.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其效力要件和履行机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已经确认合理性原则,经济补偿应属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性要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不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建立劳动者单方选择权的法定抗辩制度,不应赋予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应再负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陈梓烽  谭丹婷 《金卡工程》2009,13(7):129-130
随着上门销售缔结合同的方式日趋频繁,使得我国有关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窘迫,合同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公平的保护,纵观各国立法,通过赋予消费者以无因解除权来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实现合同法之实质正义,而我国就此存在法律空白。本文就此权利予以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以顺  刘宝琳 《上海保险》2010,(5):22-25,37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我国制定于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突破,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这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和亮点之一。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保险法中,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而言,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8.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无论是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法律都会给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以重新恢复效力的机会,即保险合同的复效。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因此,我国原《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均对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作了规定,而且相对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对相关内容做了部分的修改,以进一步对复效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投资型保险合同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前者涉及保险与委托双重性质法律关系,后者主要由保险法律关系构成。但是,此种差异并不否定投资型保险的保险属性,其“投资”功能实为保险“保障”功能之增益。投资型保险合同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投资账户法律地位与投资资金运作监管、保险交易稳定性与保单效力维持、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账户价值归属等。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投资型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投资型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法律关系和委托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保险法》《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规范。《保险法》未规定投资型保险投资账户资金归属,此类问题可通过理清投资账户法律地位,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账户开立方案来解决。对于具有“财产隔离”效果的投资账户,该账户资金虽不同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但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的行为仍应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定。《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规定突破了合同拘束力理论,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检视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与后果,增设被保险人同意作为投保人解除投资型保险合同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有显著差异的法律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把二者加以区别,这种情形导致了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定义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把该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二年时间内,这样将与国际通行的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即成为不可抗辩合同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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