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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然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保证税务机关履行其保密义务,应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保密的纳税人信息的范围、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类型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若公共利益远大于纳税人信息保护所实现的个人利益时,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纳税信息的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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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责任风险也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具体工作中,税务机关为更好地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操作办法,这些办法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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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征管法对纳税人申报的期限、内容及须提供的相关资料都做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培养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的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第一手税源资料,将税源变为税款。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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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形式上非常接近.它们都是在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课予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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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征管法》更多地强调了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力,而较少关注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从纳税人权利本位出发,《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遵循征纳双方平等的理念,更加注重税法的公平价值,加强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构建一个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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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纳税人把握纳税申报方式,更好履行纳税义务,笔者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纳税申报五种方式简述如下: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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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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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接受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具有行政许可属性.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管理.防止漏管漏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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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更注重对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规定,但如何使纳税人能够真正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利从而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一、问题的提出所谓信息非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纳税人的权益,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所拥有的权利。纳税人的权益可分为权利和利益。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结伴而行。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对征税人来说,纳税人的义务便是征税人的权利;从纳税人来看,税务机关的义务基本上就是纳税人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征税人与纳税人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税务人员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而纳税人对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可以说非常清楚,但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却不甚了解,征税人与纳税人对权利的信息非对称,这样就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的征纳关系。二、解决的途径1.税务机关要更新税收理念,改变工作方法。税务机关要改变以往的“以我为主”的思想,更新税收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尝试与纳税人换位,站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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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执法行为不当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应负赔偿责任。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唯一的一部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调整征纳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只规定了对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征税过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不当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没有作出赔偿规定,更没有规定如何赔偿。这不能不说是税收立法的一大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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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税法中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特殊规定可以预防和化解征纳双方因为滞纳金加收问题而引发的税收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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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税收征管法》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 强化了税收源管理,健全了基础制度,堵塞了税收漏洞(一)加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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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观的提出,标志着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从传统的“监督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这是税务系统在税收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继颁布执行,税务机关规范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变观念,提升对开展纳税服务的思想认识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征收和缴纳两方面的行为规范。长期以来,我们对征纳行为及其相互之间关系是这样定位的:税务征收机关依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纳税人则按照具体的税收法律——本市探索完善纳税服和规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强调征纳行为及其关系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一方面,它在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又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处理与纳税人关系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它在强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提出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减免税权、申辩权、陈述权、司法救济权、控告和检举权等权利,且这些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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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纳税服务,应理解为税务机关在依法治税前提下,通过科技加管理,不断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专业化管理进程,优化和扩大纳税服务领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积极探索为纳税务人服务的新形式、新机制,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达到便捷、高效,并且努力使纳税人纳税成本最小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建立良性循环的税收管理机制,构筑和谐规范的新型征纳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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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纳税人的反映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纳税人如果对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很了解,对纳税知识及纳税程序有关情况不很清楚,就有权向税务机关反映,要求税务机关宣传解释、提供咨询服务,从而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