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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承诺,自加入时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l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据此,我国已在2002年2月申请成为《政府采购协议》观察员。目前我国加入WTO已经两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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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从2007年年底我国提交了加入GPA初步出价之后,经过艰苦的谈判工作,我国又于2010年7月递交了第二份出价,之后,一些GPA参加方向我国提出了第二轮要价,普遍对我国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出价的要求。我国政府已承诺将在2011年年底提交第三份出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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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做出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的承诺,并于2007年12月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2009年以来,许多高层对话和会议都涉及政府采购,外方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对于GPA,我国存在多种争议,有人认为加入GPA将有利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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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人世时即承诺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作为中国完整履行入世承诺的标志,加入GPA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2007年12月,我国政府正式递交了加入GPA的申请书,启动了加入GPA谈判。我国已经提交了5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出价清单,但谈判双方仍未就加入条件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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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1年加入WTO,同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正式承诺:中国有意成为GPA协定的参与方;并白加入WTO协议之日起成为GPA协议观察员,同时将尽快(以“两年内”为限)通过提交附录,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开始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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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结合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澎金马关税区等国家或地区加入GPA的过程分析,总结出加入GPA程序通常包括表达意向、提交加入申请、提出初步出价、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相关信息的问题清单》、谈判、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加入文件、国内审议并通过加入决定、向WTO总干事递交加入文件八个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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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加入WTO谈判时曾经庄重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而当时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才刚刚启动5年,一切工作都尚处于初步推行阶段,实现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接轨难度是巨大的。但是,中国政府这样承诺了。通过这样的承诺,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对于开展国际交流,融入国际社会的决心和愿意为此承担的责任。现在,中国政府再一次表示,将于2007年年底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同时积极开展了谈判的准备工作。那么,考虑到加入的迫切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在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过渡性措施的基础之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等开放的范围到底应是多大?在此次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一位中国政府官员的表态应该是非常切合实际的——谈判的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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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题为"政府采购:全球第四次革命"的国际会议在英国诺丁汉大学召开。会议就当前政府采购的实践概况、21世纪的采购规则、全球化与和谐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在未来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性。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于2007年12月向WTO秘书处正式速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初步出价清单和《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10年7月递交了修改出价清单,2011年将递交第三轮修改出价清单,我国正加速进入GPA的步伐。然而,法制不健全、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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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递交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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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4年12月2日-3日在北京召开了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围绕欧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GPA谈判和出价等主题进行多方面深入交流,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我国加入GPA谈判提供帮助和借鉴。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中央部委相关人士,军队和武警部队部分代表,以及各省(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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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中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其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以及首次出价清单,从而启动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的工作。政府采购协定是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一种诸边协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并没有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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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2008,(5):77-77
财政部与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分别于4月24至25日和28日在北京和上海联合举办了两期政府采购研讨会。财政部国库司詹静涛司长和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政府采购政策司卡森司长,出席了两期研讨会开幕式并致辞。詹静涛司长在开幕致辞中指出,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按时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充分表明了中国加入GPA的诚意,詹司长强调,中国建立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最终改革目标不会改变,但同时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是一项制度创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则接轨,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只能随着相关条件的成熟逐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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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例》的出台与国家大政方针紧密结合。首先,出台时机综合考虑了国际国内形势。国内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也在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法治建设推进,这时出台《条例》体现了这一反应;国际上,我国刚刚提交第六份GPA出价清单,而且是一份符合各方期待的一份出价方案,成为未来谈判的基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将加快,在此时出台《条例》,可以为未来做好法规统筹工作提供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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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之一,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加入GPA的多轮谈判,深圳市无论是作为广东省实体下的重要城市还是作为直接开放的地方采购实体,必将进入政府采购协议范围之内。然而深圳市存在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律与GPA协议冲突以及政府采购人才队伍不满足国际化采购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