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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当前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创空间"大环境的引领下以及随着2015年两会的召开"互联网+"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的报告,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这种融资模式已彻底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然而,在股权众筹中,如何做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普通投资者面对眼花缭乱的众筹平台以及众多筹集项目参与到自己的项目中去是很多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引入了领投人制度,本文就股权众筹中的领投人制度进行梳理,分析股权众筹中领投人制度的作用以及领投人和跟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本国国情,创新性地引入了“领投+跟投”模式作为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主要运行模式。然而,领投人也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投资风险。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场,有必要加强对领投人的自律监管,建立以跟投人权益为导向的职业伦理体系,尽可能发挥其正向作用。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5.
范文波 《浙江金融》2016,(11):45-50
本文针对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存在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基于互联网众筹"开放共享"和"小额多人"的本质,深入探讨股权众筹的立法定位和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供给和制度构建框架,包括建立公开发行小额豁免机制等三项主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和数据报备等三项配套制度、倡导"领投+跟投"等三项市场化机制、构建严密协调的三维立体监管架构等,为推动股权众筹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系统性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项目跟投人因与领投方项目搜寻途径、前期投资决策判断、项目风险分散、投资额度、项目管理参与度等不同,决定了领投人对跟投人收益分享比例与其自身收取管理服务费应有所降低,且因种子期或初创期企业未来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及项目独特不可复制性,收取管理服务费的比例太高也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7.
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面向大众的融资方式,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因此,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近年来,中国众筹行业发展迅速,然而在此过程中,合法性和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美国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众筹发展带来了较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建立众筹融资豁免注册制度、设立众筹平台准入要求、建立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领投人备案制度、设立众筹融资行为规则。  相似文献   

8.
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相似文献   

9.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相似文献   

10.
正众筹(Crowdfunding)一词起源于美国,指普通大众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单个资金用来支持某个项目或组织。众筹有4种模式。捐赠模式,你投了100元,我谢谢你,就完了;奖励模式,你投100元,我送你一本书或者送你一箱橙子;债权模式,你投100元,我送你100.5元;股权模式,你投100元,我送你0.1%的股权。  相似文献   

11.
随着《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股权众筹概念逐渐清晰化,其具有"大众、小额、公开"的特点,这便致使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均不合法.为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金融创新未能在中国蓬勃发展而是以"变异"的方式生存呢?文章对目前股权众筹在中国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以期寻找促进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方法并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点名时间、京东众筹、众筹网与微信众筹平台的面向用户方案,针对用户进行分类,对影响不同类型用户的投资因素并对用户参与众筹行为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不同用户的投资行为分别是由众筹平台、项目的创新性、可参与程度、回报率与领投人等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13.
范文波 《新金融》2016,(4):38-41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股权众筹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动力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权众筹内在机制及外部约束两方面,分别讨论了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环境的匹配性问题,认为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微企业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及制度环境难以满足股权众筹大规模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股权众筹提出了"明确定位、公私分开、分类监管"的发展思路以及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4.
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文莉  杨宁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54-165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16.
在深化"双创"和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战略部署下,股权众筹这一新兴业态被寄予厚望。然而,随着发展进程的加快,股权众筹发展受到的制约也愈发凸显,主要制约因素来源于法律地位、投资门槛、平台功能、征信体系、退出机制等层面。结合国际经验来看,需要从立法支持、模式创新、信息披露、监管协同等维度,构建股权众筹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股权众筹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18.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现阶段,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及其投资人和融资人可以采取多种风险自行规避措施;但是,长期来看,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与完善。  相似文献   

20.
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是平台市场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此存在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践和国外立法思路,应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新型金融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展开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的制度构建,备案制是其准入模式的应然选择,尽管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行政许可式的备案制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我国应从注册资本、信用水平、技术要求、风控能力等方面科学设置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条件,并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以规范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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