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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清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4,(9):108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仍未建立该制度,因此,《物权法》上述规定尚无法真正实施。我国不动产登记乱象丛生,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也大大降低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此外,物权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条款规定不一致。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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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落地施行,包括房屋建筑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权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将对明晰和保护产权、便利和保障交易有重要的助力作用,同时将有助于住房市场全面摸清“家底”。业内人士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全面展开将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等工作提供技术基础,国家即将开征“房地产税”。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新闻通报会上表示,2015年将推动房地产税等相关税收立法。这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业内“不动产登记为房地产税开征铺路”的观点。一时间,房地产税山雨欲来—但是,房地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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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顶层设计基本完成,转而进入正式落实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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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该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行为,目的是保障将来正式抵押登记的实现。由于制度缺失、技术难题等诸多原因,该制度在有效保护购房者和商业银行合法权利的同时,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经过数年的酝酿,2014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将正式出台的过渡时期,笔者尝试通过分析银行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中面临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方面的问题,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出台对其影响,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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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广义说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真实权利关系与土地登记簿登记状态间的相互脱节,也就是登记簿存在不正确.狭义说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登记错误或者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折中说认为,错误登记不仅包括上述狭义的错误登记,同时也包括了因登记原因瑕疵导致的错误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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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担保权利冲突之所在,以便清晰地界定登记对象和登记权利范围,构建更为科学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和通知制度,优化登记查询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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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与推广,此前在制度漏洞下隐匿的"房叔"、"房姐"们将无处遁形,灰色资金进入房产领域的动力将会减弱。我国楼市调控正在由行政指令模式向市场化长效机制过渡,房产税等保有环节的调节杠杆也在构建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有助于摸清全国房产底数,为各项税收开征及税率科学厘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目的在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为我国财税体制变革做好等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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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月1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分析了商业银行应关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如完善登记程序,统一判断标准;健全抵押登记,确保操作规范;厘清查封登记,提升协助效果;强化特殊登记,方便权利救济;界定资料查询,保障主体权益;细化不当行为,明确追责标准等.最后指出了商业银行适用《细则》应注意的问题,以合规运行,防控风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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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于近日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我国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以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助力乡村振兴.本文将深入分析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农村不动产登记进程加快的意义,以及其对财富管理行业和市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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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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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如果抵押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设定抵押,那是否必须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登记?假设可以在一个部门办理登记,那只就其中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登记还是两都要登记?本作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本意,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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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2008,(2):79
1,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登记办法》,该办法是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共10章78条。《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重申了物权法关于土地登记物权公示的民事作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依法转让土地时,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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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期,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由长期“难产”也渐渐步入明朗化.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社会舆论讨论比较多的是它会对房价和反腐等带来哪些影响.
事实上,对房价或是反腐的影响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所带来的“附加值”,而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真正初衷是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及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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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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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