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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9)
央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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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份,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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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领域,并规定,资本项下交易采取个案试点备案制度.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是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走出去”企业后续融资难题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该在稳步推进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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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央行联合六部委颁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至含内蒙古在内的20个省区市。跨境人民币结算全面展开后,跨境贸易的结算范围、企业范围、结算地域范围均得以扩大,这对锡盟地区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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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珍 《金融经济(湖南)》2010,(9):127-128
201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开始尝试外汇跨境结算。但是,外汇业务资金结算面对境外所有国家、多币种,决定了外汇结算业务的高风险性。农信社受体制、人才、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其它国有商行相比风险更大。因此,探讨农村信用联社外汇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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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在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了《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文件,在部分地区正式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过了六年多的发展,已经扩大到了全面发展.经过了六年的发展,我国在市场需求以及政府政策双重推动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将通过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效益的分析对其人民币结算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