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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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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为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清洗、处置的犯罪,洗钱犯罪人员是上游犯罪资金清洗的协助者.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判定难度,但仍无法解决对上游七类犯罪以外洗钱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监管层及金融行业在洗钱犯罪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压力.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判定及上游犯罪等情况,讨论了现有洗钱犯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了现行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是否狭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的判定是否有变化,洗钱罪删除"明知"概念后对洗钱定罪的影响,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义务是否相匹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扩容洗钱罪上游犯罪、充实洗钱罪定罪类型、加强监管职权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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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2001年在《刑法修正案(三)》首次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列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4月份,全国人大部分委员建议将贪污受贿行为也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此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主体和自然人的非法集资、骗税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等活动也涉及洗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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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国际社会和我国对洗钱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借鉴我国刑法学界对洗钱犯罪已有的研究成果,具体分析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罪中“明知”含义的界定以及洗钱罪主体能否包括原生罪本犯等问题.并针对我国现有反洗钱罪规定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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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顾名思义就是将"脏钱"清洗"干净",其实质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洗钱罪是近二三十年来在各国刑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中逐步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法律予以严惩。1997年3月,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增设了洗钱罪,其后几年间通过刑法的修正、反洗钱法的实施和一系列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反洗钱体系基本建成,对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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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主管。1988年随着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制定了《德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银行应提供的信息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银行监管局的反洗钱行政监管职能。此外,《德国信贷机构法》第24c、25a、25b也涉及有关的反洗钱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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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法》中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种犯罪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1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洗钱是指将贩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要比“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定义范围宽泛得多。那么央行所指的其他犯罪包括哪些呢?从逻辑上说,应涵盖一切可以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如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伪造银行票据、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等)等,在此不能一一例举。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由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的贪污案所牵出的洗钱模式,也许这种模式本身并无多大“创意”,甚至让人似曾相识,但它走得之远、之逍遥,却需要我们再三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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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因此,适时拓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把涉税领域的犯罪行为纳入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以适应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可为全面打击涉税洗钱犯罪行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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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犯罪和赃物犯罪相关条文都作了重大修改。其中对洗钱犯罪条文的修改,主要是体现在其上游犯罪有所扩大,即除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外,还新增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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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大修改。基于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及其刑法解释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在内幕交易罪的修改过程中与最后条文颁布后,证券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刑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罪相关疑难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细致解释,为适用全新的刑法规范合法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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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6):62-66
《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反映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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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洗钱犯罪,1990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做了规定,虽没有出现"洗钱"的字眼,但一般认为它可以指洗钱行为.1997年刑法在191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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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偷税犯罪法律制度主要是由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二百零一条两部分构成。《税收征管法》初步建立起我国惩治偷税犯罪的法律制度,而《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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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刑法》设立"洗钱罪"的罪名以来,关于洗钱犯罪的判例很少,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分析洗钱犯罪难以认定的原因,积极推动洗钱犯罪定性有利于切实遏制的打击洗钱及其相关犯罪,巩固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的意义,需要尽快从法律、机制等方面着手解决洗钱犯罪定性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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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洗钱上游犯罪界定现状和需要拓展界定范围的因素"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mdering翻译而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明文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的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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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废除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以下简称“增值税死刑”)。本文就增值税死刑废除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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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自行洗钱行为排除在洗钱罪之外,其原因在于受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影响.从打击洗钱犯罪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应将上游犯罪的主体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对自行洗钱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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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