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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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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国旺  侯全义 《理财》2003,(11):28-29
一、关于“视同销售”应纳税费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类“视同销售”行为,同样《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  相似文献   

2.
王志辉 《税收征纳》2009,(12):30-32
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关系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部分业务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出现交叉征收[同时征收]的情况:部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只征消费税,不征增值税。现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分别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3.
江雪松 《会计师》2012,(22):21-23
<正>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说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投资、向员工发放自产产品、向股东发放实物股利、以实物形式对外捐赠、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广告、赞助等。这些特殊的业务在税法上被称为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本文不考虑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而从会计角度上看,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4.
随着外贸出口形势的逐渐好转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政策的实施 ,出口企业不断增多 ,许多企业咨询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就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 :1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金 ,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 ,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行为以举例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的相同与歧异之处,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理解与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6.
视同销售业务是一类比较复杂的业务,其复杂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定性的判断;二是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如何计量;三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发生以下八项业务时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  相似文献   

7.
凌虎 《税收征纳》2010,(2):34-35,39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关于视同销售的概念尚无确切定义。在税法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均采用采用列举法对其范围进行了规定。由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方法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结论。因此本文不再讨论.本文所谈的视同销售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相似文献   

8.
王娟 《会计师》2010,(3):18-19
<正>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一、视同销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9.
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 ,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作为投资、用于集体福利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为 :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等科目 ,而对贷方的“销售收入”科目没有明确指出。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 ,作出了错误的会计处理。比如 ,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该批产品成本为500万元 ,假如该产品适用17 %的增值税率。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 :在建工程585万元贷 :产成品500万元应交税…  相似文献   

10.
张伟利 《中国外资》2013,(12):146-146,148
关于"视同销售"的概念流行很广的一种说法是将"视同销售"解释为"会计上没做销售,但税法上要求做销售处理","视同"的参照是会计。但是企业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将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并没有不做销售处理。对上述观点的批评,产生了另一种解释,将"视同销售"的参照定在税法本身。以增值税为例,"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必须符合"有偿"与"转让所有权"两个要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对应"销售货物"来说的,欠缺要件的不完全销售货物,即非有偿,或转让货物的非完全所有权。但是将货物投资于其他主体、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是符合"有偿"(获得股权或偿还债务)和"转让所有权"要件的,在增值税中还是做了视同销售处理,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周全的。本文以增值税为例,认为视同销售应该以链条完整性为参考依据,增值税的链条包括发票流、货物流和消费者流,本文分别论述之。  相似文献   

11.
纪宏群 《税收征纳》2007,(11):42-43
一、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实践中,企业因为交际应酬的需要或促销的目的,经常要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他人。赠送给他人的物品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赠送给个人的物品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一、增值税方面。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  相似文献   

13.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5,(1):38-38,5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6,(11)
视同销售是特殊的经济行为,在税法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均有体现,但在会计上并无体现,因而,视同销售行为给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财务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账务处理差错及偷漏税风险。鉴于此,本文对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不同视同销售的处理异同,为会计及税务稽查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金芬 《会计师》2013,(5):13-14
视同销售是会计与税法基于同一业务事项的不同处理产生的。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不同方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中自产货物的几种不同情形分别从会计、税法的角度进行阐释,用案例进行例示,以期对大家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规范征纳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此做出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  相似文献   

17.
吴健 《税收征纳》2009,(3):12-14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它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理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也相差悬殊,因而,不同税种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相似文献   

18.
A公司承担一建筑水电开发项目,在施工区采集加工砂石,用于水电项目建设标段,如修筑河堤、公路、大坝等项目。对A公司自产自用沙石应当如何纳税?主管地税机关认为:自产自用的沙石应当全额并入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理由之一:对施工现场生产加工的货物用于建筑工程的,应当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20.
江丽君 《会计师》2009,(10):27-28
<正>一、概述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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