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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不应一刀切福建永安市人民银行黄克杰目前,企业供销财会人员普遍反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一个热点问题,就是该结算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这样使原来用托收承付结算的大部分企业因结算金额起点不足,不能办理托收。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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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广泛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问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消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因为支票使用灵活,手续简单、便于款项结算等特点,多年来一直是银行结算业务的重要组成部份。临柜人员几乎每天都要受理支票业务,然而有些柜员只要业务量,不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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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1989,(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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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改革现行利润结算办法? 现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工程结算说明中指出:“企业在月终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已经竣工的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包括月终结算和竣工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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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1953,(10)
保付结算万式问:保付结算凭证簿,一个单位为何只可领用一本?可否多领? 答:保付结算赁证簿,一个单位以领用一本为限,不得同时领用两本。因为一般的採购工作,按照各该企业的既定计划和需要,陆续向各售货单位採购使用,一本保付结算凭证簿是没有困难的。并且保付结算之限额必须填明在凭证簿上,若多领凭证簿容易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如有特殊情况的市区(如武汉)其个别的企业必要由几个採购员同时分别向一个以上地区进行採购,一本凭证簿在使用上可能略有不便的,银行在实审核掌握其需要程度下,可考虑按不同採购范围,准其同时申请二本以上保付结算凭证簿,但应分户掌握。同时对此项变通办法以少使用为宜。问:保付余额不足时由该付款单位存款户内将不足支付的保付金额拨入‘保付支票’科目内,是否可用乙种结算凭证办理? 答:关于保付余额不足时,由该单位存款户内将不足支付的保付金额拨入‘保付支票’科目,及银行扣还保付结算的超额垫款,赔偿金等均可使用‘乙种结算凭证’办理,以便通知付款单位。在会计处理手续中所以没有具体提出用什么凭证处理,当时认为这是银行内部处理手续,可以不必详细指出,是一时疏忽而遗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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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帐户结算业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同国际惯例接轨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第一、机构职能权限界定难。(1)《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有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帐结算要求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目前邮政储汇机构办理了代发工资业务,如果按照办法规定,办理这项业务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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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经总行批准,于1981年7月1日开始试行票汇结算业务。我们先在省内一个地区、两个市试行,银行在这一地区、两个市签发的汇票,全省银行可以解付。1982年7月扩大到5个地区、5个市。到今年6月底止,共签发汇票53,425张,金额10.1亿元。今年7月1日起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我们推行票汇结算的主要做法是: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其他应付款项和个人汇款均可采用汇票结算。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也可办理。汇款人确定不了汇入银行的,可以由汇出银行指定。确定不了收款单位的,可以填持票人姓名,规定有效期限一个月。符合取现金条件的还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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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更好地规范票据行为 ,保护票据权利 ,维护经济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企事业单位从事票据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 ,当前企业在银行实际办理票据结算业务时 ,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一、注意正确使用银行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不同性质的账户有不同的使用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规定 :1 基本存款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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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对如何正确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签章的定义、必须记载事项、金额与日期的填写要求等。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单位与银行之间对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和不可操作性。现将记载票据和结算凭证过程中易发生的几个问题归纳如下,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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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种类,主要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种票据和汇兑、委托故款两种结算方式组成。各种结算各有特点,可以适应多种形式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的需要。但是,许多单位对旧的结算办法已习惯了,对新办法还不太了解,因此引导各单位根据各种结算特点、本身经济活动特点和对方信用情况等,正确使用新的结算种类,是银行推行新结算办法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而加以引导。 一、应根据票据的特点加以引导。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把资金清算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票据。票据作为结算手段不同于结算凭证。首先,票据是一种权利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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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决算时为什么还要在年终进行有关事项的结算?答:按照我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年度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有关制度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确定财政预算收支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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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后,对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何影响?答: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并确定的,主要是在近两年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过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被列入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正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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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立个人基本存款帐户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方便个人结算款项的业务往来,<帐户管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基层人民银行由于认识观点不同,对个人基本存款帐户的开设制度执行不一,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允许个人办理开户手续,个人款项结算一律通过应解汇款(或临时存款)科目办理;二是只对外地客商办理个人存款帐户,本地居民一律不予办理,原因是怕一些企业钻空子,利用个人帐户为单位搞结算;三是只要个人要求开立帐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办理开户手续,这样做合乎<帐户管理办法>;四是外地客商可以办理,本地居民要通过审查才可办理,可办理的主要对象是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家庭经济户、个人劳务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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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加注久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