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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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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在治理腐败中的运用并不成功,而我国《信托法》生效以后,推行强制信托有了法律上的可行性。文章认为,通过借鉴国外已经实施的强制信托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我国强制信托,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监控制度,对治理腐败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徐来 《金融与经济》2008,9(1):46-48
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我国信托公示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并且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相似文献   

3.
商事信托作为商事组织的一种形式,运用传统信托运作方式中所有权形式分割,责任与利益分离,受托人责任与风险承担来实现商事组织的灵活融资经营和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商事信托得益于信托的资产分割功能,使商事组织享有独立于信托所有人及其管理人的资产,得以自己名义经营管理、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理应具有商事信托之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此乃我国商事信托发展和商事组织法之规范方向。  相似文献   

4.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信托业需要的并非新旧模式无序的量化增长模式,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的业务创新,并避免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相似文献   

5.
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 ,是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 ,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的 ,并由此形成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即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信托法》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  相似文献   

6.
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7.
对于"信托受益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持续争论了百余年。信托在现代商业和金融交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广泛应用于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中。我国《信托法》是法律对信托社会需求的回应,更多地采纳了合同理论,为信托合同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条款。我国应借鉴"物权说"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吸收"企业组织"理论强化信托的资产分割功能。  相似文献   

8.
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9.
盖永光 《济南金融》2005,(2):21-22,26
随着信托业“一法两规”的颁布,为运用信托模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安排(破产隔离)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本文分析了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利用信托模式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及可操作性,并进而探讨了运用信托模式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及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0.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机制,对于防范资金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是一种良好的技术选择。如果受托人破产或受到别的侵害时,信托财产可以受到保护。在运用财产时,信托管理的方式比较灵活,有利于实现基金的安全。信托业务涉及多项业务领域,既可以对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也可以从事投资、融资、财产保管、处理债权等多方面业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高度的灵活性,在激活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产品横向交叉合作方面能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在现行分业监管的法律环境下,银行如何依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利用信托制度进行业务拓展,如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信托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等,对银行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进行重塑和创新,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被称为信托关系的核心。文章在阐述了信托财产的基本概念后,即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就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圈定了文章的研究范畴。文章详细比较了两大法系对信托财产权利归属的不同解释和不同学说。着重分析了所有权不能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任何一方。提出在信托法律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信托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李荃 《金卡工程》2009,13(6):106-107
在信托法中,受益人可对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它作为受益人最终的救济手段在信托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结合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与其法律效果进行一定的阐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信托财产的地位问题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论。如果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安排必然会面临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并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可取的。只有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理清信托内外部法律关系。同时,对于信托财产主体资格的具体定位以及相应的立法框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与“法律融入”相比,信托的“学理融入”并不顺利。但既有的争论因未看到信托的叛逆本质而不尽如人意。罗马法的信托与英美法的信托,都是对既有制度的反叛。这是信托核心的特质: 因其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图。正因如此,信托的功能性和工具性也得以凸显。信托的融入涉及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 前者要求法律对规避行为更加宽容;后者则应当采取一个二段式的认定方式——财产的独立为信托机制的适用提供可能性;而一经适用,则可以排除物债之辩,以具体化和个案化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相似文献   

15.
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是指众多农户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委托给专业的农地信托公司,由其为农户利益对所汇集的农地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农地集合信托改变了政府主导型农地信托流转的弊端,有利于发挥信托公司的强大的信托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有利于发挥农地集合功能,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更加有利于对农户利益的保障。农地集合信托具有委托人的集合性、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一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以及信托管理运用的集合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6.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股权信托有灵活的股权管理功能,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但在应用中股权信托涉及的法律制度还有明显的欠缺,本文通过对股权信托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股权信托的制度构建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17.
美国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直接和委托人或顾客发生财产信托关系,银行本身是受托人。基本的信托业务就是受托人对他人的资产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8.
资产证券化是突破了传统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新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其运作机制的本质在于风险隔离,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好符合其本质要求.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本文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时,信托登记时,信托才设立.显然,在我国信托登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在未来并不利于信托交易的效率,信托登记对抗主义同样能够引导信托交易当事人进行信托登记,从而保证信托交易的安全.因此,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应当适时予以修改.同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保证信托登记能够有效率的开展.  相似文献   

20.
杨强 《金卡工程》2010,14(3):230-23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整个信托制度的核心和精髓。为了探析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根源及法律拟制的原因,解析信托的本质,以英美法双重所有权为研究视角,在两大法系财产法基本结构的对比中,分析大陆法系在移植信托制度时产生的困惑,并提出作为信托制度的引进国,不仅要准确把握制度的独特法律构造,更重要的是关注其运行的社会背景进行本土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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