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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政府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进行了一些分析。本文认为,政府或有负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一方面,或有负债的出现来源于政府实现其所要承担的社会功能本身,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导致而来财政机会主义。而财政机会主义则是或有债务的重要促成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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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政府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进行了一些分析.本文认为,政府或有负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一方面,或有负债的出现来源于政府实现其所要承担的社会功能本身,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导致而来财政机会主义.而财政机会主义则是或有债务的重要促成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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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是基于或有损失事项而存在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债务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人为的任意猜测;二是它是否能够转化成真正的负债不可确定。银行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不仅要分析会计报告中揭示的会计事项,对未在会计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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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负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确实存在,但其发生金额还不能确定,需要且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资料、法律规定或专家意见进行合理估计的债务。或有负债是由于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其最终结果须视未来期内是否发生某种事实而定的债务。这两类负债都是一种“不确定性”债务,但两者的“不确定性”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估计负债的发生是肯定的,其“不确定性”仅表现在它的发生金额是不确定的(但可以合理估计),因此,估计负债是确实需要企业承担的债务责任;而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则主要表现在其最终是否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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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或有”,就是可能发生或存在,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的,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某种情况为前提条件而发生或存在。在会计中,由于将来可能发生某种情况而发生的债务,称为“或有负债”;由于将来可能发生某种情况而存在的资产,称为“或有资产”;由于或有负债所形成的损失,称为“或有损失。”会计中的“或有”概念,在西方财务会计中早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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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对银行部门的或有风险管理概述
银行部门或有风险是指政府为促进宏观金融稳定而承受的来自于银行部门的或有负债风险。政府在银行部门的或有负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1)由于对银行部门债务提供显性担保而承受显性或有负债,典型例子如公共存款保险。(2)在金融动荡或者危机时期,出于稳定金融体系以及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考虑;政府可能不得不动用财政资源,以推进银行部门改革和重组。实际上这相当于政府为银行部门提供隐性担保,从而承受隐性或有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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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资产是指依赖于将来某项事情发生才有可能形成的资产或债权。“或有”即可能的意思。或有负债是指依赖于将来某项事情发生才有可能形成的债务。例如,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即期信用证,从国外进口商品。经审核同意并开出信用证后,,银行(开证行)就有向国内开证申请者收取贷款的权利,形成了一笔或有资产;同时,又有向国外出口者支付贷款的义务,形成了一笔或有负债。当受益者出口交单后,若单证相符,开证行付款,则该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就会消失,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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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但各方关于我国政府债务风险现状的观点都不尽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政府债务边界的认识差异,而这一差异又主要源自于政府或有事项引发的债务。因此,本文将立足有限政府责任的视角,以政府会计准则为基础,重点探讨如何界定和评价政府或有事项引发的政府债务风险。本文的研究将丰富政府债务风险的相关文献,同时为准确把握我国政府负债现状、确定政府债务风险的来源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进而有助于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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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我国首次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此准则又进行了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内涵,诸如对方侵犯了专利权而起诉赔偿请求预计,对方造成污染而起诉赔偿请求预计等等。我国目前不确认核算或有资产事项。或有负债即预计负债,确认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两个条件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常见的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预计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损失、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对预计负债的审计依据、方法和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并说明了各种情况下预计负债的确认、估价、计提和转销问题,为审计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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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对外或有负债概况(一)保险公司对外或有负债的内容及种类《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2)或有负债结果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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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企业对售后商品提供担保、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企业为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会字[2000]6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对前四项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规定较为单位,主要例举了保证担保方式,相对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替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而言,未涉及债务抵押和质押的问题。为便于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抵押、质押形成的或有负债,本文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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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存在的缺陷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外担保是我国的对外或有债务,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管理部门如何因势利导,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对于规避或有负债风险,提高利用外资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本文简要回顾我国对外担保的历史发展过程及现状,分析现行对外担保管理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并提出对外担保改革的可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