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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成为法院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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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分八个部分共37条。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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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司法全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处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规定>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上仍需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参照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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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从"状告无门"到"有条件受理",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职业界甚至整个会计体系将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对当前日益严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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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取代了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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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在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 ,法务会计的作用尚处于空白或最多处于尝试阶段。但随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深入实施 ,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将被提起诉讼 ,相应地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必须提前就法务会计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进行制度设计 ,以保证法务会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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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998年颁布的第一部<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条件为由,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发了个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