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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7 毫秒
1.
一、复效制度概述 (一)概述 1.复效条款与宽限期条款的关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没有缴纳相应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上的宽限期,这就是所谓的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生效后,因投保人一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是有效力的。  相似文献   

2.
李俊英  吴菲 《税务研究》2023,(2):95-100
一、基本案情A银行因欠税事宜,于2018年先后收到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所辖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的三份税务文书,三份文书均载有催缴税款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条款。于7月4日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7月19日,于7月19日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3日,于8月8日送达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以下简称《催告书》)载明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截止期限为8月16日。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宽限期条款的介绍出发,引述自动中止和催告中止两种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并揭示催告中止的相对优点,再对新保险法引入催告程序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问题有针对性的对完善宽限期催告程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星明 《金融会计》2004,(11):60-62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户收取但未收到的保险费。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由于寿险公司存在宽限期应收保费等特殊性,本文仅就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复效规范在理论逻辑与规范构造方面,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理期待权,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文以复效规范的构成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法、法律解释法、实证研究法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复效模式是“强制复效+除外情形”,现有的复效规范的刚性与技术性应加强;复效规范适用于期交保费的寿险、健康险(含长期护理险)、年金险合同,不适用于意外伤害险;复效规范应加强保险公司的欠费通知义务,取消自动起算60天宽限期的规定;保险人于应交保费到期日前15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确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阻却事由条款的适用选择;复效后的合同是原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人有权依据我国《保险法》关于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规定,在复效时增加免责条款;自杀条款免责期间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不可保之自杀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相似文献   

6.
一、什么是定值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8.
"财产保险合同有受益人概念适用"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受益人概念是否可以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做出了明确的否定.<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然而,在保险理论界,仍然有学者认为受益人概念可以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实务上也出现了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有受益人概念,关系到受益人概念与体系的完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相关观点予以分析,以廓清受益人概念的适用范围上的迷雾.  相似文献   

9.
简讯     
银行业协会:信用卡还款宽限期至少3天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日前已对《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订,要求商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相关要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公布实施首个期货经纪合同行业标准 证监会网站于近日公布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及《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两项金融行业标准,并称《期贷经记合同要素》这一首个期货经纪合同行业标准的实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期货经纪业务开展中的争议,切实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林宇 《中国保险》2000,(4):32-32,31
近年来,国家为了刺激消费陆续推出了分期购车、分期购房等分期付款消费方式,与此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相应推出了各类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这些条款共同的特征是,产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和保险人,购买人作为被保证人、投保人和债务人,放款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债权人,当购买人不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主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时,  相似文献   

11.
一、信用卡业务引入分期付款交易方式 分期付款作为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曾经流行于大江南北。随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和时代的变迁,分期付款的交易模式成为许多人尘封的记忆。2003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所谓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指定/非指定供应商产品的信用卡增值服务。  相似文献   

12.
近日,某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推出了电子保单服务,实现了部分险种(目前以意外险为主)的网上投保。借此投保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投保单,将个人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采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保险费,交费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投保单号并将其通知投保人,之后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对投保单的内容进行核保,通过核保后,  相似文献   

13.
平安上海寿险最近在本市银行推出了一款千禧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引得了中青年客户的青睐。 这款千禧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主要是针对25-50岁的客户群的养老需求度身定做的。它的交费形式很灵活,主要特点是:交费方式不定期、不定额,投保人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调整所交保费额度。而该产品的到期收  相似文献   

14.
票据丧失后适用公示催告是票据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票据法》涉及的公示催告制度规定不够完善,致使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极少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救票据权利.应当尽快从救济制度、申请主体、适用对象、公告以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等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5.
“以房养老”,也称“倒按揭”、“反按揭”或“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房屋产权作抵押,按月从保险公司领取现金直到亡故,相当于保险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按月支付)的形式,收买投保人的房屋产权。  相似文献   

16.
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涛  代瑞 《上海保险》2006,(2):39-4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但在保险实践中,受益人有时也出现在某些财  相似文献   

17.
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齐璐 《时代金融》2011,(27):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9.
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兼论保险费交付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20.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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