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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再保险对我国建设新兴保险强国和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功能。再保险凭借其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优势,能不断拓展直保行业的承保边界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推动建立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对推进我国再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对洪灾保险的需求也随之逐渐增大。但洪灾保险作为一种巨灾保险单靠单个保险公司是无法有效消化的,因此,发展洪灾再保险在当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洪灾保险现状出发,在参照了国外洪灾再保险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发展我国洪灾再保险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者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  相似文献   

4.
吴双 《上海保险》2010,(7):8-11
一、前言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简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的保险”。  相似文献   

5.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主张的“责任保险合同说”占据了我国法学界主流地位。  相似文献   

6.
数字·声音     
《上海保险》2023,(10):4-4
570亿近日,金融监管总局通报了十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服务情况。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指导11家中外资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通过发挥再保险独特的专业技术优势,加强产品创新和业务数据标准化,全面提升中资海外利益特殊风险保障水平。目前,“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成员已有中国再保险集团、人保财险等共23家中外保险、再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7.
作为新兴市场典型的市场化国家,印度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而农业再保险在印度农业保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印度农业再保险是典型的政府支持型模式,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手段以及市场机制建立了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再保险体系,实现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逐级分层分散。借鉴印度经验对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障”,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入世已成定局的宏观形势下,应正视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并积极为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开放作准备。本文力图剖析再保险目前问题症结之所在,明确入世对其深远之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9.
加快保险市场的培育.根据市场需求,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并研究建立不同形式的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市场上的资金流向保险业;大力发展中介市场,不仅要发展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还要发展保险精算、保险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重视培养再保险市场,利用丰富的再保险资源,吸引各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形成再保险市场;积极发展保险电子商务,跟上网络时代发展步伐.  相似文献   

10.
罗世瑞 《上海保险》2006,(5):62-63,54
一、IAIS制定的再保险监管准则 1.“新兴市场经济保险监管指导方针”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 鉴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1997年IAIS通过了“新兴市场经济保险监管指导方针”。该文件指出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根源,并给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措施之一就是对再保险的监管。IAIS认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对再保险进行监管,而不是像一些保险业特别发达的国家所崇尚的那样对再保险不予监管;监管人员应当有能力对再保险安排进行审核,并评估这些安排的安全可靠性。另外,它也合理地强调了国际范围内再保险业务的自由化,认为应该摈弃强制性分出的地方保护措施,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水平。可以说该文件为新兴经济体的再保险监管理清了思路,同时也为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11.
王飞 《上海保险》2014,(12):25-2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大约有70%的再保险需求是通过境外分出解决的。理论上,我国保险人可以选择国际上任何一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交易。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再保险市场,我国对于选择与监督国际再保险人的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能充分考虑保险证券化等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在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向境外保险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分出业务如何扣减监管资本也缺乏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小额保险为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满足农村资金需求提供了保障。然而,承办农村小额保险的公司却无法承受农业经济发展中天然的高风险,小额再保险在农村的实施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引入小额再保险的重要意义,指出当前我国小额再保险发展面临的障碍,并提出了小额再保险建设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现代商业银行》2011,(1):10-10
保监会近日批准美国佳达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佳达”)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佳达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成为国内第三家外资独资保险经纪公司。该公司获准在国内除港澳台之外的其他地区开展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和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的再保险经纪等业务。  相似文献   

14.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当直接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巨大或特殊的风险承受有困难时,就有必要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从而扩大承保能力,保障巨灾损失的有效分散。再保险和保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保险是前提和基础,再保险是后盾和支柱。  相似文献   

15.
谷雨,寓意雨生百谷,在此时播种,雨水应时而下,滋润生长。4月19日,正值中国传统节气“谷雨”,一场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和怡安奔福共同主办的主题为“农业保险:蓄势而发——2010年亚太区农业保险再保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在我国西南地区遭受百年不遇旱灾,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大背景下,围绕中国以及亚太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未来而展开,借此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事业发展送上一场“及时雨”。  相似文献   

16.
国际再保险监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按照加入WTO的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经过这段时间的开放我们发现,外资再保险公司纷纷看好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已有多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中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监管比较薄弱,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更是滞后,因此,为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监管接轨的步伐,我们应抓紧再保险监管实践,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笔者在这里首先分析国际上再保险监管的现状、对再保险实行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对国际上现有的再保险监管内容和形式进行归纳,最后分析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以期对建立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7.
农业保险已被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作用,是一种有效规避风险和分摊风险的机制。作者根据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针对农业风险管理的技术难点,结合对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介绍,分析了再保险市场的分类和选择,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作法,对农业再保险市场提供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18.
对洪水保险进行精确有效的定价十分困难.动态财务分析模型(DFA)能够有效的将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弥补了以往洪水保险定价方法以单一时点统计数据作为定价基础的缺陷;再保险安排是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购买60%比例再保险是最适当的;购买再保险能够极大的降低洪水保险计划的破产概率.  相似文献   

19.
行业聚焦     
《上海保险》2023,(4):5-5
1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再保险专委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暨“走进临港”专题活动成功举办4月19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再保险专委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暨“走进临港”专题活动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经济公司成功举行。本次活动在中国银保监会、上海银保监局的指导下,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携手新片区管委会、上海保交所.  相似文献   

20.
农业再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可归纳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我国应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作为分保主渠道,同时辅之以商业再保险.中央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可以先设立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委托有关金融机构管理该基金和办理农业再保险.国家应为农业再保险提供财税支持,并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协议》和《农业再保险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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