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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原山东省金乡县某机械制造企业装配车间的职工,2007年6月10日在车间吊装半成品机器时,不慎被左右摆动行车吊装钩(铁质)碰到头部,王某当时头部流血不止昏倒在地。单位立即派车将王某送到县医院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颅骨骨裂”。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8000余元由单位承担。出院后,王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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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享受对象为5—10级工伤伤残人员。挂靠关系由于缺乏劳动关系这一基础法律事实,挂靠人员发生工伤能否享受这两项待遇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挂靠关系下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之争C车挂靠于A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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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02年6月到山东某钢铁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4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左腿,2004年5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10级。之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6月9日,张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带轧断右手食指,该次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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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5日江苏淮安市农业保险正式履约。在全市4县2区选择10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开办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水稻、三麦、养鱼初始成本保险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承保。试点当年投保小麦的农户达到72088户,共承保三麦20.67万亩,收取保费117.97万元,其中农民缴保费585987元,财政补贴585987元,承保面近8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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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内容
张某就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一栏第一条载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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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光盘的销售,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光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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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梁某通过保险代理人张某(系韩某的侄子)为其夫韩某购买了一份保险。据张某介绍,该险种保费低,保障高,如果交了10年保费,没有风险就可以转为养老险。梁某当场缴纳了700余元的首期保费,张某给梁某出具了一张临时收据,说正式保单随后拿来。因为是亲戚,张某又曾为其办过几份保险,梁某也没有考虑太多,从缴纳首期保费直到韩某身亡近1年的时间里,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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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看得见的手"使得司机、乘客、公司这三个利益主体取得了各自比较满意的结果6月10日,北京出租车价格正式调整,全市6.6万辆出租车已于7月1日前全部完成调价。调价后的3公里基价由10元调整为13元,并调高了低速行驶等待费,鼓励司机高峰时段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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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系一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物业管理员兼保安。2008年3月15日,张某下班后在回家(住在所工作小区)途中,一业主因别人的车占据自己车位请求张某处理。张某在处理过程中,被占据别人车位的贺某等人打伤,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头部、肋骨等外伤。贺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后向被告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举证。原告提出张某非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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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本人系河南铁路系统一名退休人员,1999年被诊断为职业病,2000年被认定为工伤,2001年被鉴定为4级伤残。其后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迟迟不予支付,一会同意给,一会又不同意给。经无数次催要无果后,我迫不得已于2012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关利息损失。仲裁委未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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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李某向银行申请借款8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李某遂请好友张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张某同意将自己以女儿名义(12 )存款1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李某的借款担保。银行在分别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办妥有关手续后,按约向李某发放贷款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质押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