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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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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协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隆英 《涉外税务》2007,224(2):64-67
税收协定工作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双重征税的落实,同时,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的营业利润的确定则是执行的难点,必须从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刘俊  张杰 《税收征纳》2006,(5):13-13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3.
所得来源地判定是确定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的所得在我国是否应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法有关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提出了修改我国税法中有关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条款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杨力 《涉外税务》2001,(8):33-38
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国际通行的范本.作为发达国家集团的协定范本,其在多方面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本文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常设机构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该条款存在的原因、内容及常设机构的具体判定规则.  相似文献   

5.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最新进展和差异(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斌 《涉外税务》2004,(11):37-42
<联合国范本>2001年修订本在居民条款、常设机构条款、联属企业条款、财产所得条款和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5个方面发生了变化,<OECD范本>2003年修订本则在条款方面和注释方面作了令人瞩目的改动,并于2004年对第26条进行了修改.两个协定范本在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及其营业利润归属原则、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等方面尚存差异.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4,(6):6-7
正政策背景"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如股息、利息所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  相似文献   

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比如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及来源于境外但和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纳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税收征管仍然面临一些难题。本文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深度剖析了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四精”维度对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提出了加强登记管理、便利全球办税、深挖以数治税、实现协同管理四方面的建议,以期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09,(12):12-13
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中规定了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时可以享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明确了依据税收协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原则和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草原税务》1994,(9):37-4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0.
彭新媛 《财会学习》2012,(11):53-55
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体制,加强税收管理,利用和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避免形成常设机构目前,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公司征税的依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则成为一个国家判断某项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本国纳税的核心标准。纳税人一旦在某个国家构成了常设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7,(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就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  相似文献   

12.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由此引发了笔者对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交叉及其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定的思考。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交叉关于常设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所得性质难以判定、常设机构的认定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划分上。本文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征管现状出发,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征收"数字税",修订常设机构规则或条款,确定所得利润归属原则。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详细比较了《OECD范本》和《UN范本》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认为由于税收竞争已经削弱了国际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缔约国对税收收入的分享协议,中国在未来续签及谈判新税收协定时应更加自主以争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相似文献   

15.
杨柳 《涉外税务》2000,(9):40-43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的或被动性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类收益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收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所以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并入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中,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和未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投资所得,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征税,征收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杨柳 《涉外税务》2001,(1):48-51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的或被动性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类收益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受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所以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并入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中,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和未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投资年得,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征税,征收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相似文献   

18.
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征税的规则尚处于初建阶段.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行为课征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中间控股公司的调查和界定.通过对高盛集团间接转让股权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反滥用税收协定、反受控外国公司、反双性实体等反避税法规,对交易的真实主体、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在地税率以及地点等制定更精确与详细的法律规则,以完善我国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课税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探讨完善我国相关征税法规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张庆雪 《财会学习》2008,(11):59-61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原属于外国企业的纳税人被统一归类为非居民企业。同时新税法补充和完善了机构,场所的界定,细化和单独归类了营业代理人的定义,并重耨制定了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文章从以上几个方面讨论了新旧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纳税的影响,并对突出变化进行了归类总结,系统的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方式。  相似文献   

20.
《财会学习》2020,(2):I0003-I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2年4月11日在哈博罗内正式签署。《协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一、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博茨瓦纳适用于所得税,包括对财产收益的征税。二、关于常设机构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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