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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设立主体或合伙人资格的认定问题。合伙人资格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确认,直接影响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成立和运作,同时也影响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由于我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推行时间较短,积累的实践经验不足,加之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滞后,在合伙人资格的认定上经常会受到以下几大问题的困扰,笔者就此谈一些个人观点及其解决办法,以供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注册会计师可否成为多个 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这个问题,在实际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1.关于注册会计师…  相似文献   

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两种形式事务所有哪些区别?各有什么特点?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体制、责任的比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基础上设立的企业。它的特点是靠人之间的合作,而不是资金合作。心不合难以成为合伙人,即使成了合伙人也难以维持。合伙所要天长日久就必须以心合为纽带,通过合利、合责来巩固合心,达到事务所的发展。合伙所的财产不为合伙所独立拥有,而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直接所有者…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立法回顾(一)合伙制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被列为第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合伙设立的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动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  相似文献   

4.
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法院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独立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独立的名义;(2)有独立的意志;(3)有独立的…  相似文献   

5.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开始实施,在该法中允许个人合伙发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这是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上的一项重要突破。个人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改变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由单位发起,承担有限责任的状况,有利于斩断事务所与权利部门的联系,解决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合伙不依附于任何机构和组织,更能体现中介机构的特点,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行为;个人合伙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加重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注重内部管…  相似文献   

6.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2012年2月28日,云南省注协印发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出具证明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和程序。现予刊发,供各地方注协在推进本地区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中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7.
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到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在不同的组织形式下,合伙人具有极不相同的法律责任,从而成为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欧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合伙(即通常所说的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和普通合伙两种合伙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  相似文献   

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帮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指导转制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治理,中注协于2011年11月11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范本重点对合伙事务所关注的合伙人条件、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权利与义务、责任承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在积极进行组织形式的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也正被大家所接受.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653家(不含分所),其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5家,仅占0.59%.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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