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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有关规章制度的变迁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于2005年4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对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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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促进支付结算工具健康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处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将影响该制度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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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指导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依法规范实施金融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和《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性,促进金融行政管理的依法规范开展。探讨《办法》和《规定》对如何与实际金融监管工作相衔接,了解《办法》对若干问题规定的法律依据,有益于促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更好地依法开展金融行政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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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政处罚是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中的重要手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了解金融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对金融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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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总行于2005年6月1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颁布实施了《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操作流程》),明确规定了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各银行机构应履行的责任,对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逐步开展与深入,《操作流程》和《通知》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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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与时俱进,如不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基层人民银行在处罚程序上容易出现瑕疵,势必影响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出现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修改完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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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中两个根本性的制度,是人民银行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本文从"三权分离"角度对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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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支票在企业和个人间广泛使用,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也随之增加。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共分支机构为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随着空头支票报告逐步增多,被处罚人采取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力度,建设一个集行政处罚与信息处理于一体的应用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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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第46条是立法者赋予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条款。其适用方式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通过对近年来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条款的分析可以发现,第46条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建议对该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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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人民银行如何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切实规范和加强当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已成为人民银行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人民银行在实际行政处罚工作中尚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因此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试通过对当前人民银行在行政处罚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剖析,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立足于人民银行的工作实际,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规定,探讨新形势下如何规范和加强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工作,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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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 《金融发展研究》2005,(4)
依法行政处罚是中国人民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文以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中国金融业的现实概况为背景,着眼于分析与人民银行功能监管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旨在提出依法、有效行政处罚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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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最近几年,人民银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促进其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加大了金融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从检查和处理问题过程中,发现央行行政执法依据的部分法律规章,存在着发布时间过长,与当前实际业务脱节,处罚规定不够具体详尽等问题,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更有效发挥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效果,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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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认真组织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查处签发空头支票及印鉴不符支票违规行为,截至2012年9月底,云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共报送了签发空头支票违规案件5703件,报送金额51960.33万元,实施处罚5113件,处罚金额6806.63万元,并已缴纳了罚款4218笔,金额1172.52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内支付结算秩序。但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工作不仅涉及银行机构还涉及到众多的企事业单位,7年多来,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工作也反映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罚款滞纳金的缴纳问题上。按照《通知》要求,对于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额加处3%的罚款,还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但停止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措施因为部分银行不配合而无法落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程序多、罚款额度较小、部门之间协作不畅通等因素造成执行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