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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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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越来越多,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操怍程序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备方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评标标准(办法)理解和掌握各不相同.若不尽快统一,不可避免产生随意性,成为供应商投诉的焦点,势必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
《中国政府采购》2013,(10):31-34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而寻求合法解决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件会越来越多。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显得至关重要。笔者据此就当前县(市)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些看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单一来源方式之外,其他采购方式有效供应商不应少于三家。这一规定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频繁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常常使采购活动陷入窘境。在采购项目不可取消的情况下,要么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要么采购人违法。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6.
《中国政府采购》2008,(7):35-36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采购透明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为避免和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或争议,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从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实践看,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真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7.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了涉及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地都基本形成了一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类似定点采购类的管理办法、各类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评审专家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应商质疑投诉方面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中也有这样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相似文献   

8.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非常严谨、科学、规范的采购方式,它具有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服务以及采购人得到最优惠的价格等特点,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笔者从有关媒体介绍的案例以及供应商投诉的案例中了解到,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偏离,由规范的“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出了“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且在全国呈现攀比和蔓延之势,这种“乱谈”问题若不尽快加以制止和解决,势必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下面,笔者就竞争性谈判.出现的“乱谈”种类、成因与危害以及改进措施谈一些想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个案分析,以引起政府采购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完善,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管理日趋规范.采购效率和采购效益显著提高,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受人员素质、财力保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问题更加突出,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和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水平.进步推进依法采购进程.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之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于8月至9月期间,联合组织召开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政府采购采购人座谈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座谈会,  相似文献   

12.
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或本法)开始施行。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的5种方式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4种方式,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这4种需要审批的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性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近几年来被频繁采用。  相似文献   

13.
承德县财政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积极探索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新思路。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2007年该县实行了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凡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由承德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制定了《承德县政府采购财务核算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4.
《政府采购法》已颁布了三年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已正式施行了近一年,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明目张胆地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确实有所收敛,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大多数政府采购官方网站已经没有了公务用车的采购信息,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断规范,定牌采购现象在我国依然还是比较普遍,定牌采购在我国依然屡禁不止。  相似文献   

15.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供应商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制度作为政府采购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尤其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使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合乎规范,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专设质疑与投诉一章,为供应商提供了权利救济的大致途径,但是我国目前的质疑与投诉制度与发达国  相似文献   

17.
采购档案是重要的采购资源,是采购活动的全程书面见证,具有客观性、实证性与反腐倡廉的强大功能,是采购活动经验教训总结、采购效能分析、置疑投诉案件处理等最为原始的资料。《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相似文献   

18.
为规范政府采购作,我省于2001年5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对此后一段时期内基层的政府采购活动起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在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后,基层发现《省暂行办法》与《政府采购法》有较多抵触,使基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法难依”,不利于《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废标,时常给我们的招标采购工作造成被动局面,为了体现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对于“废标”,在相关法规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栎(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相似文献   

20.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里把“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基本条件,而没有要求其必须具备事实依据,这就给很多供应商因没有中标而产生误解与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讨要说法的理由。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项目操作频次越来越高,供应商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各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的供应商质疑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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