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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非常严谨、科学、规范的采购方式,它具有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服务以及采购人得到最优惠的价格等特点,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笔者从有关媒体介绍的案例以及供应商投诉的案例中了解到,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偏离,由规范的“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出了“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且在全国呈现攀比和蔓延之势,这种“乱谈”问题若不尽快加以制止和解决,势必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下面,笔者就竞争性谈判.出现的“乱谈”种类、成因与危害以及改进措施谈一些想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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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利于节省时间、缩短采购周期、减少采购成本,谈判过程中可以因势利导,方式灵活,既能充分体现竞争,又可以体现灵活协商,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我国财政部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行为规范。因此,健全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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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较为灵活,招标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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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由于其比招标方式增加了谈判和二次或多次报价,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并降低成交价格,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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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耗材在政府采购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法定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由于基层财力不足,无法编制完备的政府采购预算,造成这些办公自动化设备临时小额采购较多,达不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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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从《政府采购法》实施开始,因为其广泛性和时效性很快成为全国各省相互效仿的除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的第五种采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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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2):14-16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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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但山于这一方式的名称不科学、含意不清楚以及法定程序不合理,具体管理办法至今无法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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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一种采购方法,在实践中广为使用。2010年全面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显示,竞争性谈判是仅次于公开招标的一种采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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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而征求建议采购方法也是一种较新的采购方法,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同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起列入适用于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法。但其他三个国际性采购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的《公共指令》、世界银行的《指南》都没有规定这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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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4号部长令,公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程序及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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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10年之后出台了,解决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有法无规的问题,是政府采购的一件大事。仔细研读该管理办法既有许多亮点,也有不少瑕疵。本文主要就该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谈一点笔者的想法,以利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一、突破上位法不可取在上位法没有修改前,"规"不可突破"法",否则违法。《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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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对规范和统一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提升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也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但其实施以来,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权威部门予以明确,如工程类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评审专家问题,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问题以及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的时限、成交结果的公告时限问题等,本文作者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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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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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或本法)开始施行。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的5种方式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4种方式,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这4种需要审批的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性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近几年来被频繁采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