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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 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2.
刘赟 《金卡工程》2010,14(11):87-87
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是为了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而设置的。过失相抵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在侵权行为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承认了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但是能否导致责任的免除,则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本文主要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关于过失相抵中受害人过错的不同规定,研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自愿承受风险作为一种独立的抗辩事由,不同于受害人故意,在过失相抵制度存在的情形下,自愿承受风险仍有其独立的适用空间,但派生型自愿承受风险应纳入到与有过失之中。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5.
印通 《保险研究》2016,(6):120-127
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存在固有缺陷,不可抗力、过失相抵等抗辩事由阻碍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保险赔付。无过失保险是在反思侵权责任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但其广泛的保护对象、宽松的赔付条件推高了保费支出,因此受到学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反对。修正的责任保险在保留责任保险三方结构的同时,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思想。通过弱化保险人的抗辩事由、放宽保险赔付要件,修正的责任保险可以达到强化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纳了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此种模式最能契合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因此在制度构造上优于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6.
人类有限性与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会计规则执行者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执行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组成内容。本文认为,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之所以客观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有限性。本文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区分为个体性失真(包括过失性失真和非过失性失真)和群体性失真,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两个角度对个体性的过失性失真进行分析,从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两个角度时个体性的非过失性失真进行分析,从会计规则、会计技术、组织特征和社会文化等四个角度对群体性失真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7.
崔玉海 《金卡工程》2009,13(5):32-33
因船方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对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影响如何?长期以来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拟根据不同过失的种类分别予以讨论。对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是否可以采用"先分摊,后追偿"处理模式,由于《海商法》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模糊,我国不同海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讨论应当着重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本义如何,并且要符合实体法精神和诉讼法价值。  相似文献   

8.
孙莹莹  张希 《金卡工程》2010,14(9):84-85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是一种重要的"间接证据"形式,它具有过失推定的效力。当原告无法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但有关案情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无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存在过失,从而使原告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的起源、现状及适用条件,在文章最后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在我医疗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9.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既涉及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问题,也涉及审判实务和侵权法理论上若干存在争议的重大问题,例如,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以及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的责任、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以及道路、  相似文献   

10.
李涛 《金卡工程》2010,14(7):94-94
信赖原则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与刑法上的旧过失理论,新过失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信赖原则的出现,促进了过失论的发展,它通过阻却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起到了限制了过失犯罪成立的范围,信赖原则同时也促进了交通业的大发展,减轻了人们参与交通生活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信赖原则的引入,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关于信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我国学者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文章从信赖原则含义及在我国的具体适用来讨论。  相似文献   

11.
随着基因检测应用的普及,产前诊断过失案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由于负责产前检查的医生的过失,没有诊断出胎儿存在先天缺陷的潜在危险或对上述情况未尽合理告知义务,结果导致带有严重残疾孩子的降生,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应适用合同关系来进行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2.
抗辩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抗辩事由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按照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过错)三个层次,依次展开。在前一抗辩事由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即无侵权责任,不必考虑后一抗辩事由;只有在前一抗辩事由不成立时,才须考虑后一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3,(22)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相似文献   

14.
储刘兵 《甘肃金融》2016,(4):57-59,69
文章介绍了风险负担的内涵,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以及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竞合,最后从与合同解除的具体适用条件、不同适用规则对承租人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15.
金融行业自律规则通常作为事实被适用于商事裁判中,《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习 惯可作为法源后,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行业自律规则成为法源性规范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 金融行业自律规则作为事实适用时,其具有评价行为,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等功能;作为法源 性规范适用时,其适用前提、启动程序、识别程序及合法性审查等应当被着重关注。在目前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这两种适用方式中均存在误用、漏用等情形。为进一步予以完善,裁判者 应充分、理性的进行适用,同时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应不断提升自律规则的质量。  相似文献   

16.
陈广鹏 《新金融》2021,(3):45-49
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作为明确适格投保主体的依据,其限定过于狭窄,难以平等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另外,仅根据主体身份对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加以认定也不利于发挥保护被保险人人身不受侵害的事前预防功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在对象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借鉴美国对保险利益适用对象的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未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以及对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国工会财会》2014,(1):64-6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 2013年11月6日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中,对于如何适用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存在颇多疑问。《证券法》第86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15条关于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相互矛盾、不一致和不周圆,这给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有必要对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的法律适用作出一定的厘清。本文结合一个现实案例,对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梳理和分析,并尝试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张文洋 《金卡工程》2010,14(9):201-202
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争论不一,尚无结论。本文以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为研究对象,对航海过失免责的概念、历史、现实、趋势进行阐述和分析,得出结论:基于我国航运业现状,应该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废除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相似文献   

20.
武长海  韦洁 《上海金融》2023,(12):69-79
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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