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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自由与限制的平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重要的不动产私有财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其政策规定内,其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取得方面的身份限制、流转方面的对象限制、征收征用方面的服从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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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担保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历史局限性逐渐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物权法》的实施,使《担保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了矛盾,因此,《担保法》已经到了必须进行修订的地步,本文主要以房地产抵押为例,透视《担保法》中抵押权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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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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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重复抵押
在当前的房产抵押登记中,全国大多数登记机构不受理房产的重复抵押。
所谓房产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房产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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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了城镇化战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日益紧迫,而其中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尤为重要。当前,农村宅基地粗放利用闲置状况严重,节约集约利用潜力大,在农村宅基地上做好文章,有利于突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人多地少的制约。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整理,出现了农民"被动上楼"、增加农民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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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研究一直围绕着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社会价值目标而展开。学术界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集中体现在两种方案上:一种是力主追及效力模式,另一种是力主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模式。关于此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以及我国法上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变迁,学者多有论述,在此不赘。但是,既有的研究都忽视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抵押物转让中的作用,毕竟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到登记机构完成过户登记,那么登记机构对抵押物上的负担抵押权如何处置呢?当然,这里的抵押物转让主要是围绕不动产抵押权展开,且也是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本文探讨的抵押物也严格限定为办了登记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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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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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产登记中最为困扰之处在于民事与行政的纠结。作为从事房产登记的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即可,本无权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但为了追求真实的登记结果,房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探究事实的真相,过多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上海房地产登记杯”房地产登记征文中的问题大多是民事问题,本属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当前登记实务中,登记机关往往也要介入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