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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有不少城市在办理抵押房屋转让的登记时,不管抵押权担保债务是否清偿,都要求抵押双方当事人先行注销抵押权,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做法有悖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沿革,探讨抵押房屋转让时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抵押房屋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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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对不动产抵押物从物的效力
从不动产抵押权讲,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是指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标的物的从物。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不能仅从静态上评价,而要从动态上观察。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抵押权设立之时,该标的物就已经构成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笔者称之为原始从物;一种是在抵押权设立之时,标的物的从物并不存在(即当时不能构成不动产抵押物的从物),而是在抵押物设立之后的若干时期内新增加的从物,故称之为新增从物。笔者认为,依原始从物和新增从物的不同性质,不动产抵押权及于该从物的效力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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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我国一些地方没有关于登记日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确认方式和标准。根据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意义,统一抵押物登记日制度,是抵押管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不但受民法的调整,也受行政登记法的调整。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签订的抵押合同并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才形成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的取得经历了合同签订、申请登记、填发证等法定程序,相应发生多种时间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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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的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对主体和客体进行审查,如抵押人是否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是否存在禁止抵押的情形,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备,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等。能否进行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就是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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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并行不悖。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仍然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我国《物权法》第188条对动产抵押采合意成立一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为成立的要件或者公示方式。所以,法律面临的难题就是抵押人再出卖标的物时,如何确定抵押权和保留买主期待权的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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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法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与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也称不动产登记机关,它是负责不动产登记活动的组织,在整个不动产登记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比较法上来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大致有以下3种模式。(一)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模式由行政机关来负责不动产登记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模式,如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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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继续沿用国家财政负担模式已不适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大大制约了国家赔偿机制的功效发挥,不少城市通过制定登记规则或实施细则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基金制度,甚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也曾单列条款规定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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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界专家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等议题建言献策4月23日,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专家座谈会,以进一步凝聚智慧、形成共识,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顶层设计。来自不同部门有关领导、大学院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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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是由一系列集体土地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可分为核心层、基础层、扩展层,各农村产权在抵押权能上存在关联性.基础层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衍生权利是主要的农村产权,也是最适宜的抵押物,但由于制度约束,其抵押权往往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模式和转换后抵押模式都可扩大抵押物范围,将宅基地使用权转换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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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制度目前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三种类型.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登记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公司,实质上经常受制于大股东或者公司经营层.为了改进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应当确认申报股权转让登记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并且应当确认受理股权转让登记的主体全部是社会公共机构、而不是公司.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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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德国的登记制度模式,因此,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必要。1、在登记制度立法上的区别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的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权利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区别。德国的物权是以宪法为依据,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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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1条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是这种纯粹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倍受必要性的理论争议。与此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租赁登记工作的艰难,也是抵押登记和所有权登记所不曾经历的。为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地研讨。一、不动产租赁权的法律性质所谓不动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占有、使用该不动产获得收益并按约定交付租金的行为。关于不动产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多有争论。理论通说认为,不动产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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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处分不动产抵押物,我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一直持保守和谨慎态度,往往过于看重不动产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实现方面的功能,对抵押人的权利作了种种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到物权法立法的几个草案,均将抵押人处分不动产抵押物视为“不轨行为”,在法律条文尤其是运作程序上层层设“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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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不动产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之后,就该抵押物担保前一次债权的剩余价值再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其担保债权价值总额以不超过不动产抵押价值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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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一直是学术界纠缠不清的话题,即便《物权法》通过之后,关于此理论的争议仍未尘埃落定。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5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可归结为如下特点:第一,总体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须采用合意加登记的方式,至于此合意是仅指债权合意,还是包括物权合意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