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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的地震保险业务,曾走过一段曲折的历程。从1949年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成立,到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这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中均涵盖了地震责任。1979年底,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保险产品条款设计沿袭了原有的办法,仍将地震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直到1996年,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地震等巨灾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影响,在新的保险产品条款中取消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地震等巨灾不再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而改为附加责任的形式单独承保。以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为例,保险赔款在地震损失面前可谓是杯水车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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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央在上海召开财经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的领导认真分析了旧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普遍认为对全国保险事业进行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议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当年9月正式备文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核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后,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就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事报请中共中央,并获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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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仁达思”号货轮满载豆粕从印度MUMBAI港起锚,驶往中国深圳.一路上、风和日丽、巨轮在平静的海面上轻划激进,靓丽的海豚不时从湛蓝的海水中跃起,格外增加了大洋的温柔可爱。货轮抵港卸货时.却发现货物发生了霉变。收货人遂依据保险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险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一切险附加战争险.经过对损失原因的调查分析后.收货人和保险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难以达成一致,收货人遂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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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保证(Surety Bonds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是国外、尤其是美国保证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在公共工程和私人建设项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其涉外业务中试办了工程合同保证保险业务。但长期以来,这项业务都被当作是一种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不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