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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治理结构。我国“二元制”模式下的监事会监督功能及其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受各种原因制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几乎成了上市公司的一种摆设.起不到多大的监督作用。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状况下.监事会监督功能的丧失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失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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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5):98-99
本文探讨了大陆法系商法的起源及形成;以德、法两国为主线索,分析了近、现代大陆法系的发展;对商法在大陆法系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预测;简要介绍了商事法在日本的形成及发展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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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法律体制来看,属传统的大陆法系,尤其是在房地产法律制度方面,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我国是秉承德国物权法的精髓,实行实质性登记。近几年来,由法律界开始的英美法系的影响,也逐渐渗透到相关领域,所以,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两大法系都影响着我们的司法活动,而且,这些影响还在不断地加深与发展,并且也波及到了房地产法律领域。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拟提出的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汲取两大法系的优点,在房地产领域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以促进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发展。在大陆法系下,政府对房地产进行实质登记,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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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大陆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先后产生了很多学说,理论异彩纷呈。大陆法系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大都是通过判例或学说来确立的,少有从立法上来确立。举证责任的如何分配,涉及到法律对私权的评价以及权利义务的保障和实现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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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动产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巨大,因此,为预防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对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实行强制公证制度(如德国民法第313条,瑞士债法第21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6条等),凡未经公证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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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司董事的地位在探讨董事义务之前,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地位做一番研究。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背景的因素,英美国家公司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一种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在我国(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内部关系被视为一种委任关系(外部关系是代表关系),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公司法》第3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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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关于代理制度的异同 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以德国和法国的规定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对代理的定义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托或者代理是指,一人委托授权另一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完成某种事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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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起源我国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起源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所属国家的股权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都较为分散,大陆法系国家股权一般较为集中。再加上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具体的做法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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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事会制度虚化的根源与改进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沿袭了大陆法系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指导思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事会制度这一被西方数百年历史证明科学的公司内部监督模式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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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研究的焦点不应局限于规则与技术运用的论争,更应追问规则与技术背后的税法原理。在中国的语境下塑造实质课税原则在反避税工作中的可行性,应借助大陆法系积累税法的法理与共识,增强实质课税的司法维度,引用英美法系中实质课税的判断标准,并将英美法系中反避税的规则尽量限制在司法领域,以求得在宽泛的规则与适当的约束之间的制衡点:既能将游离在税法规制之外的经济行为纳入税法之治,又不至于对纳税人正常的商业活动造成阻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