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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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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引入在流转课税的发展史中完全有理由称作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其最具吸引力的莫过于“中性原则”的体现,因此在近半个世纪风靡全球。但自其诞生那天开始就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将金融服务完整地纳入增值税体系十分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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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光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1):111-112,117
随着国际贸易尤其是服务贸易的发展,间接税课税权的冲突所带来的影响受到各国的关注。对跨境保险合同中的间接税课税权冲突的协调,首先要在确定保险跨境合同中“消费目的地”标准上取得共识,然后对具体概念如法律实体的“机构”、非居民的“习惯性居所”等做出更合理、与相关国家立法传统更一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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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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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流转税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保险业务如何设计流转税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难题.保险业流转税制度的安排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税种的选择,即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二是税制要素的具体安排,即营业税或增值税课税规则的确定.从国际的视野,通过大量的样本数据对保险流转税制的分析与比较,可以为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深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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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保险企业税收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州保险企业税收制度的内容,重点揭示了其基本制度架构和特征。以此为基础,笔者提供了几个考察我国现有保险税收制度的视角,希望从中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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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条款主要涉及到保费税前扣除制度、保单给付课税制度、未支付积累收益课税制度等三方面内容。人寿保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选择因国而异,在具体安排上不但要考虑与人寿保单特性相适应的技术,更多地是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考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