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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准则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即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因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链原则不同而导致的应税所得差异,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的差异,按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新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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