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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美国不遗余力地推行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然而,事实却表明,在推行高度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同时,美国设置了周密的例外安排,层层克减,将高标准的国民待遇义务降低至其可控范围之内。鉴于例外安排对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施政空间的预留尤为关键,故中国在未来的缔约实践中,不应盲目地追求所谓的"全面国民待遇标准",而应根据自身情况引入体系化的例外安排。  相似文献   
2.
随着投资自由化时代的到来,国民待遇条款重获关注。然而,在义务承担方式的选择问题上,各国意见不一。考虑到"否定清单"模式令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过高,在未来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区分外资准入阶段和营运阶段,分别采取"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的模式,以消除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义务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3.
能源贸易在各国能源安全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WTO成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能源服务的界定问题上出现分歧,谈判陷入僵局。在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议题中,中国的法律对策应为:提出明确的谈判主张,促成有利于中国的能源服务界定方案的达成,结合本国能源服务产业的实际情况,仅就中国在贸易利益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能源服务部门展开谈判。  相似文献   
4.
投资本不属于WTO多边贸易体制规制的范围,由于各国采取的投资措施影响贸易的流向与数量,在乌拉圭回合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被纳入WTO体制的规制范围.能源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加之以商业存在为主要提供方式的能源服务在贸易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能源投资对于能源贸易发展乃至各国的能源安全保障尤为重要.文章针对WTO框架下的投资规则进行剖析,以探讨这些规则能否解决能源投资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作为典型的“国家管理权”行为,东道国的税收措施可享有主权豁免。在通常情况下,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争议不具可仲裁性。然而,晚近的缔约和法律实践却表明,在国际投资领域,东道国税收主权的绝对豁免已被突破,私人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将东道国的税收措施诉至国际仲裁庭。为此,需要引入专门的“税收条款”,将可仲裁的税收事项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以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此类条款的引入也符合中国身兼投资输入大国和投资输出大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利益。  相似文献   
6.
由于能源的重要战略地位,各国在自由贸易谈判中对该议题争论不休。多哈回合的搁浅和综合性国际规则的缺位,各国和地区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或区域框架内。鉴于中国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上升到战略层次。在CAFTA服务贸易能源服务相关议题谈判中,中国应坚持区域性和双边谈判相结合,逐步推进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同时,在谈判中明确能源服务贸易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专业认知有助于学生认识国际法专业的性质、特点、社会价值以及专业学习与未来职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让他们明确学习目标和任务,从而激发其学习的兴趣和动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行国际法教学对于专业认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业认知培养在具体教学中缺位,应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学生的国际法专业认知能力。  相似文献   
8.
为减少与包括WTO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其他涉税条约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避免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机制对本国税收主权的过度限制,中国晚近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引入了专门的税收仲裁机制。这一尝试值得期许。然而,该税收仲裁机制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这可能会削弱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仲裁涉税案件日渐增多,国际投资领域中的税收问题凸显。美国等发达国家近年来引入各种模式的税收条款,旨在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税收利益。然而,不同模式的税收条款对东道国税收主权造成的影响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应为:结合本国实际,相应地引入专门的税收条款,并选择宽泛的"税收"定义,以降低本国税收管理行为的被诉风险,保留必要的施政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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