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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从个性:让与担保权实行中的两大争议及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祥健 《亚太经济》2005,51(2):82-85
让与担保具有两项独特的个性:一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形式设定,二是突出的契约性特征。基于 此两项特性,让与担保权在实行上应与典型的担保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由于让与担保权未实 现立法化,因此,在把典型担保物权的实行方式类推适用于让与担保权时,便产生了一系列理 论与实务问题。我们认为,无论在立法上或实务上,其选择的因应之策都应当以尊从让与担保 的独特个性为依归。  相似文献   
2.
在借贷合同中,贷款人要保证其贷款的安全回收,则要承担着来自借款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履约风险。理清风险的性质,借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乃是贷款人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关于优先权性质与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优先权并不是当然的物权,而是一种“拟制的物权”。这种“拟制”,即由民法“赋予其优先受偿效力”,从而使其获得了物权地位,并在多方面表现出它的担保物权特性。既然如此,就应当借鉴法国、日本两国立法例,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优先权制度。在体例上,应当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由《民法典》“物权编”就优先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而将一些特殊优先权,交由相关的特别法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空间地上权制度在美日等国城市建设中应用十分广泛.然而,我国物权法虽已于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但该项制度的应用实践很不充分,这显然与我国城市化进程很不相称.空间地上权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作用突出.它的导入,对于破解现代城市土地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城市设施一体化水平,保护物业权利人利益以及削减事业费开支、增加国家空间使用费收入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如何,直接关系到让与担保的内外效力。因此,要对让与担保进行立法,不能不先对其法律构造进行辨析。我国立法界一方面已开始了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另一方面却未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进行有力的论证,以至在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上出现偏差,从而不利于规范让与担保的立法活动。我们认为,从让与担保设定目的和让与担保发展趋势看,应将让与担保定性为“担保物权法律构造”。基于此.对其效力的规定,应当有别于“所有权法律构造说”。  相似文献   
6.
论空间权的构成及其三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空间权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尤其是在空间权利的构成方面,学者间的认识仍不一致。笔者认为,空间权由若干个权利类型构成,但物权立法的重点应在于“空间地上权“。由于空间利用目的的不同,我国空间利用权也存在着不同的分类,而分类后的空间权利类型应分别称为“空间建地权“和“空间邻地权“;在一定情形下,空间建地权是可以单独成立的。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立法体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体例问题上,应采民商合一制来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即应将普通担保物权整合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把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和特殊的担保形式,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作出规定。这既符合当代民商法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8.
9.
以证券债权和一般债权为质权标的(统称为债权质权)时,如果入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的,即涉及到质权实行方法的区别对待问题。但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缺陷。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担保法》的缺陷,并在借鉴德、日等国及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以物权法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留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存在的三大问题,并就如何确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名称,提出了独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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