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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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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各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以及诉讼、仲裁数量都呈逐年上升趋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保险案件的增长速度远超其他民事案件,而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是保险公司败多胜少。保险合同纠纷总体趋势呈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和“裁判结果一边倒”两大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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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立法不足与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我国制定于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突破,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之中,以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这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和亮点之一。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保险法中,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相对人的利益而言,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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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立法瑕疵与立法完善——从缔约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对其加以规定的我国<合同法>存在适用范围用语不精确的缺陷.从缔约过程时间段的角度来观察,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可能适用于要约邀请、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直至合同生效后的各阶段中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合同法>第42条"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用语应修改为"在合同订立全过程直至生效前的各个阶段",以扩大缔约过失责任可适用的范围,以期与违约责任制度实现更好的衔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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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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