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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重塑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本文分析了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认为该不可抗辩条款置于一般保险合同部分,且没有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可能会给保险从业人员带来困惑,并引发一些保险赔案纠纷,文章最后提出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不可抗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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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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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保险法》(2009年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得保险人不能再以相对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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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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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Ⅸ保险法》正式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发展历程作出了大概的诠释,指出不可抗辩条款中仍存在的不足之处,认为将不可抗辩务款纳入我国Ⅸ保险法》具有必然性、特殊性和渐进性,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展望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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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之为不可争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采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也引入了这一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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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试图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限,约束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实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但其尚未解决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从而导致在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为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解决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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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写在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之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把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必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产生长远的深刻影响,是我国寿险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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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今年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订的“不可抗辩(争议)条款”格外引人注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质就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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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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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人寿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新增的有关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新闻和评论见诸报端。回顾一年多的理赔实践,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在具体理赔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新问题,给保险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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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众人瞩目的新保险法终于正式实行. 寿险2年抗辩期 整个新保险法提高了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加强了保险人的义务责任,大大增加了未来保险合同执行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在于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又给其赋予了更大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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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该条款的增修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与我国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和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对比研究后,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该条款对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针对该条款对保险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和保险行业监管角度提出了有效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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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此条款的引入迅速在法律界及保险等相关行业引起了巨大争议。本文试图阐述我国引进此条款的必要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意图对我国在此条款立法上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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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正式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引入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引入的缘起及其发展进程,力图从国际视角分析引入该条款的必要性,并重点剖析了其对保险业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而在分析我国不可抗辨条款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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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与引入的介绍,明确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为更好的理解和运用不可抗辩条款,寿险公司不仅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而且在营销、承保和理赔等运营环节方面理顺流程,细化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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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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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但对于尚未有效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习惯于粗放式管理的中国保险业,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也是管理升级的契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