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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泉  郭飒飒 《会计师》2010,(10):23-24
<正>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四条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过程即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第一部分"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下称"补充资料")。比照直接法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补充资料不能详细列示经营活动的各项现金流入的来源和现金流出的用途,但有助于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企业净利润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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