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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试点的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已公布的试点公司支付对价方案可谓“五花八门”,支付的对价涉及股票、现金、权证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了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告》,在通告中明确提出: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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