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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昕琦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1):83-90
本文从主流的信托受益权交易结构的资产配置功能和交易特征出发,以交易结构为讨论背景,探讨当前信托受益权交易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信托受益权基础法律性质界定、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增信、结构化分析、证券化和监管定义等五个方面,结论部分对问题进行总结,并引申未来可能的解决途径和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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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汉字与2700亿元银行资产
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的表述,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第六十条第三款就已经写明,只是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才令人吃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把这一条款进一步演化成现实的案例后,就对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的表述,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第六十条第三款就已经写明,只是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才令人吃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把这一条款进一步演化成现实的案例后,就对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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