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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猛  叶琦  周子简 《上海金融》2023,(6):46-55+79
证券犯罪从业禁止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内容之一,其解释适用受到新《证券法》实施的间接影响。原因在于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适用需以“证券犯罪成立并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所以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规范性认定实际上是依次经历了证券违规、证券犯罪、刑罚执行到从业禁止多重形塑的结果,即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通过与刑事立法的跨法域衔接,在影响证券犯罪认定的基础上,间接地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证券法》将违法主体范围扩大,间接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的主体范围;第二,新《证券法》将行政处罚幅度升级,间接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种类;第三,新《证券法》新增行政违法行为,间接影响证券犯罪具体犯罪构成项下从业禁止适用的认定。在实质化证成该间接影响的基础上,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具体刑法适用应当从以下路径展开:第一,对于总则性规定的间接影响,在适用的刑种以及刑罚执行方面应当将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对于分则性规定的间接影响,应对证券犯罪中疑难罪名的行为类型做出具体判断,即中立职业行为结果归属的排除;内幕交易行为的适度扩张解释;诱骗、虚假交易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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