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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树灿 《福建税务》2001,(10):25-25
“以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人们所熟悉的征税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特别在民营经营发达的地区,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账证不会,甚至没有建账,使税法中的“依率计征”难予贯彻实施。按照新《征管法》中“税款征收”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某些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客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定税款明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税款。”这里的定期定额,也有人称“双定”,是对纳税人一定期限内应纳税额的确定,俗称“评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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