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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形成了挑战,这可以采取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和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来解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则可采取消费者自我估价模式、非居民销售者注册模式、来源地和转让地征税模式、第三方信托模式以及“中期简化方法”等,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实现各国税收权益.  相似文献   
3.
4.
当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税收待遇时,其对合伙企业所得会产生定性冲突,应结合税收协定与缔约国有关规定对企业利润、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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