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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囿于三个方面,一是独创性判断标准适用困难以及新颖性要求的法定标准过高,二是传统手工艺商标权概念的不成立,三是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中民事法律规范的缺位。在无形财产权体系下传统手工艺可建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选择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可避开与传统产权保护模式的要件冲突。厘定传统手工艺权的主体客体、权利授权方式、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与保护期限,构成传统手工艺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将更有利于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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