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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我国合同法基本沿袭了这一传统,强调"合同必须遵守",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违约时,如果非违约方要求实际履行合同而违约方又有履行能力时,法官通常不作干预.但是当履约成本高于违约收益时,法律究竟应当着眼于对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的保护,还是应当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从效益原理出发,主张不实行履行合同以保障个别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选择后者,就需要引入效率违约加以限制,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观,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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