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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涉法性很强,其所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要经营活动,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比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等,因此,不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都应当时刻关注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手段予以防范和控制,本文试图通过信贷业务的特点与各类法律相结合,探讨贷前如何加强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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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最近几年,农行已把民事诉讼作为清收不良债权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十透露,该院2000年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金融类案件占60%以上,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金融类案件的90%以上,并且金融类案件每年还呈上升趋势。对作为原千的农行而言,供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质量和诉讼效果如何,决定于农行在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举证效果。然而,我们在庭审实践中发现,由于员工日常业务处理的不规范,或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仙的相关规定和农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以致在业务处理中形成的资料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被显减弱;或由农行给客户的回单反而证明了农行业务处理中的一些违规,给庭审带来被动。因此,努力提高农行广大干部员工的证据意识,增强日常业务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是农行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提高举证效果,履行举证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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