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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公司法>修订时,应取消<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作统一性强行规定.当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无独立财产时,应规定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而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时,则应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在<公司法>未修订前,绝不能简单规定因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就否定其法人人格,而与公司立法之一般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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