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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晚香 《商业科技》2014,(33):107-108
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部分和员工长期激励的重要手段,股权激励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被首次提出,其本意是为避免当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伤害公司员工的工作热情,却因其能够令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实现双方的共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委托代理问题带来的弊端而备受瞩目。  相似文献   
2.
袁晚香 《投资与合作》2014,(12):381-381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也称协议控制,指境外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成立一个离岸的上市公司:由该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面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之后该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内的经营实体(VIE)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如联网行业)。VIE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一系列协议,而非传统的控股方式来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通过这些协议,离岸的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并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  相似文献   
3.
一、导言
  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部分和员工长期激励的重要手段,股权激励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被首次提出,其本意是为避免当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伤害公司员工的工作热情,却因其能够令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实现双方的共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委托代理问题带来的弊端而备受瞩目。随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硅谷在美国的崛起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开始,股权激励被大范围的推广并接纳。美国国会也于1974年和1984年分别通过实施了《员工退休金收入保障法》和《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保障了股权激励的合法地位,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对股权激励的鼓励信号。在当前美国,已有超过900万人受益于上万个员工持股计划。据《财富》杂志显示,在其统计的排名前一千位的上市公司中,有逾九成的企业都将股权激励纳入员工长期激励计划中予以实施,并且绝大多数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在安然事件前,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能够在管理层薪金总额中占到九成以上。在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已具有成熟的资本市场的国家中,股权激励机制已被视作缓解现代企业治理中委托代理问题的不可或缺的解决方案而被广泛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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