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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丁灏 《金融与经济》2021,(5):52-58,76
2020年新出台的《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制度置于核心地位,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完善.由于我国的传统信息披露制度只强调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尚未对社会责任信息给予充分关注,导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在宏观强制性效力和微观披露指标上均没有统一标准,加之程序性规则缺失,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难以回应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因此,亟需借鉴欧盟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制度经验,通过统一强制性的制度规范、设定具体而明确的披露指标以及补足程序性规则等途径,重构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相似文献   
2.
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正在微观层面变革传统的金融模式,既可能是对金融机构主体布局的重塑,也可能是对金融产品功能的优化。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金融科技的运用在提高其效率和拓展其业务的同时,也相互层叠其固有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建议从监管对象及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转型,构建并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从而对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3.
2008年次贷危机至今,全球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始终着眼于防范传统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却忽视了新兴的全球稳定币及其所引发的支付方式变革。全球稳定币诱发系统性风险的路径不仅包括因为替代法币支付功能从而加剧金融功能的脆弱性,还包括加深金融结构集中度与金融网络复杂性。同时,全球稳定币给既有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造成监管信息滞后、监测制度缺位、货币政策失灵以及监管机制碎片化等诸多监管挑战。因此,重塑功能监管的监管理念,创新Regtech监管手段,革新传统监管政策,并推进合作主义规制,是当前金融监管层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系统性风险的必要举措。我国也应积极参与构建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机制,制定或完善国内的相关监管政策,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相似文献   
4.
金融科技作为信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正改变金融市场格局。但伴随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综合性的金融主体、技术泛化的金融产品与异化的金融权利却诱致复杂的金融风险。由于传统金融监管在应对上述风险时存在对象错配、方式滞后与机制失效的局限,穿透式监管成为回应现实需求的最佳选择。金融科技的穿透式监管应坚持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突出对金融数据、内置算法与金融科技机构的多向穿透,并遵循适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指导具体监管实践。在实践中,金融监管层不仅应利用智能化、嵌入式的监管科技和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刺破金融科技的复杂结构,还应搭建统一的监管协调体系、制定详尽的监管规范、划定主体的责任边界,以落实穿透式监管理念,提高金融科技监管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以来,金融服务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并通过金融合作机制助推“一带一路”成果由合作伙伴共享。然而,当前“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却面临大国竞争和俄乌冲突的外部压力,加之金融市场的内生性风险,给“一带一路”金融治理带来严峻挑战。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下“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的目标,本文基于生态学的韧性治理理念,系统阐述了金融韧性治理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治理范式转型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框架。在具体治理实践中,“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应重塑高效响应的韧性治理理念、构造协同共治的韧性治理主体、塑造周密细致的韧性治理体系、采取均衡完备的韧性治理举措和构建切实有效的韧性治理机制,为防范“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金融风险构筑“五位一体”的韧性屏障,搭建互利共赢的“一带一路”金融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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