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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提供出资实物 的原始发票对于投资者委托验资时未能就投入的实物提供原始发票,有的注册会计师依照《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要求检查实物的购货发票等单证的规定,认为依据不充分,风险较大,拒绝审验。笔者认为,检查发票的目的仅是为投资者投入实物资产的产权归属及实物资产的作价提供依据,不是验资的充分条件(因为在我国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下,不能仅凭发票就证明其权属和作价),也不是验资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是没有发票就不能证明其权属和作价。在实际情况中,投资者不能就投入的实物提供发票的原因很多,包括因自建、租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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