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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超,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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