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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屿桥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82-87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牺牲其部分自由利益以配合税务机关查明真实的课税要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然而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协力时存在裁量权过大、转移举证责任、缺乏约束机制等问题,导致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下降。因此,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下,有必要构建纳税人对于协力义务的拒绝权并对配套的税收征管制度加以完善和明确,以保证纳税人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协力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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