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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企业破产程序,但存在税收优先权适用的法律程序不明确、税收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界定不清、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相矛盾等问题。本文基于公私法融合理论,认为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应确立"课税禁区"原则、担保物权特别优先原则、税收债权公告优先原则、物权变动中特定税种优先扣划原则,通过优化并改进税收征管程序欠税公告机制、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参与分配机制、确立企业破产程序中限制税收优先权机制等方式规制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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